电脑遗忘出租车 虽被追回亦受处
2013年12月,某单位总工程师助理周某、副总工程师杨某乘坐出租车前往某单位汇报工作,将涉密笔记本电脑遗忘在出租车上,后被有关部门追回。经鉴定,涉案笔记本电脑内存有机密级国家秘密1份、秘密级国家秘密7份。事件发生后,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周某行政警告处分,并2万元经济罚款;对杨某进行通报批评,并1万元经济罚款。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工作需要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七、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七)严禁将涉密计算机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点 评
按照相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外出,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使涉密笔记本电脑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管控之下。本案中,周某、杨某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乘坐出租车前往其他单位汇报工作,却因疏忽大意将其遗忘在出租车上,造成严重泄密隐患。究其根本,还是相关涉密人员保密意识缺失,对保密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防止涉密计算机丢失被盗,除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时刻保持保密警觉性,平常绷紧保密弦、关键时刻咬住劲,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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