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狗被大狗咬伤是“碰瓷”? 法院:“碰瓷”没依据,损害须赔偿

新民晚报讯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唐先生和王先生遛狗时不期而遇,唐先生的泰迪犬被王先生的萨摩犬咬伤,唐先生要求王先生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可王先生却说是唐先生放任泰迪犬被萨摩犬咬伤,有故意“碰瓷”嫌疑。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碰瓷”的说法没有依据,王先生须对唐先生的损失作出赔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去年12月20日晚上8时许,唐先生与王先生在遛狗时偶然相遇,突然间,王先生的萨摩犬扑向唐先生的泰迪犬并将泰迪犬压在身下。当两只狗狗被分开时,泰迪犬走路发生障碍。于是唐先生报警。在这之前,王先生的萨摩犬已经将另一只由单小姐饲养的泰迪犬咬伤了。所以在本案庭审时王先生表示,“看热闹”的唐先生是放任自己的泰迪犬被萨摩犬咬伤,存在“碰瓷”行为。

今年2月,两只泰迪犬的主人先后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赔偿相关损失。单小姐请求赔偿的金额为2.7万余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唐先生请求赔偿的金额为2600余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

长宁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单小姐饲养的泰迪犬没有进行养犬登记,且事发时牵引带没有系到狗的脖子上;唐先生的泰迪犬则办理了登记手续,事发时狗狗系有牵引带。因此,法庭认为,单小姐对自己的狗狗被咬伤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王先生主张唐先生泰迪犬有“碰瓷”行为,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庭不予采信。法庭还认为,两案原告对误工费损失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单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均不予确认。

近日,长宁法院根据两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分别对两案作出判决:原告为单小姐的案子,王先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单小姐各项损失10700余元,其余40%的责任由单小姐自行负担;原告为唐先生的案子,王先生应赔偿唐先生1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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