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晚,“《人民的名义》再被诉抄袭”话题高居微博热搜榜前茅。
去年11月,因认为小说《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自己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作家李霞将《人民的名义》一书的作者周梅森和出版该书的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1日上午9时,西城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四川作家李霞到场,被告周梅森因身体不适并未出现。被告代理律师金杰就原告李霞的起诉做出答辩,认为两部作品在各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区别,描写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不存在抄袭和剽窃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尾声,原告方表示愿意和解。被告方代理律师金杰回应“和解是经过庭审和对比能够认定侵权,才有和解的可能。本案原被告双方意见差距很大,不具备和解的基础,无法和解”。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采访中,双方均表示,静待法院公平判决。
被告方代理律师金杰(摄影:杨小嘉)
原告:心血被剽窃很痛心
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于2017年1月由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2017年3月,改编自周梅森同名小说的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重磅推出,一时间好评如潮。
然而,原告李霞认为,经对比分析,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语句表达等方面和她的小说《生死捍卫》相似,涉嫌抄袭、剽窃,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出版社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周梅森和出版社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由周梅森和出版社共同赔偿100万;周梅森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据了解,自1988年起,李霞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工作,并于1992年至2013年在四川省广元市检察机关工作21年。期间,自己根据长期在检察机关的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2010年5月完成创作。该小说于2010年9月至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
原告李霞陈述道,“周老师作为一个有名的作家,在作品上应该更加严谨一点。”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代理律师称,我国的国企改革已经30多年,由于体制、历史等原因,全国各地的国企改革所遇到的问题、困境、处理的方法及官场上出现的官商勾结产生的腐败,都具有较大的普遍性、相似性。“创作生死捍卫,正值汶川特大地震发生,条件艰苦、创作艰难,出书艰辛;面对花样番新的抄袭,我们愿意让《生死捍卫》具备保护原创、打击侵权的标本意义。”
周梅森在之前的采访中也表示,自己并不认识李霞,也从未听说过《生死捍卫》一书,抄袭之说无从谈起。
原告作家李霞在法庭上(摄影:杨小嘉)
被告:诉讼可以,但不要滥用诉权
在庭审现场,原告律师指出,两部作品在展开的路径、人物关系和角色设计多个方面是一致的。被告律师完整介绍两部小说线索,认为原告不仅概括不完整还断章取义,并宣读原告认为作品雷同的部分,以证明不存在所谓的抄袭。
据悉,这已经不是《人民的名义》第一次被诉,2017年11月,作家刘三田(笔名南嫫)就曾以《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其原创作品长篇小说《暗箱》为由,将编剧周梅森及制片单位等八被告诉至法院,向八被告索赔1800万元,并要求停止电视剧的一切播出、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小说出版、销售,上海浦东法院当时已经受理了该案。
“去年11月,已经有原告刘三田起诉被告周梅森《人民的名义》小说和电视剧侵犯其著作权。目前法院还没有正式开庭。对这两起事件,周梅森老师明确回应,完全不存在抄袭的事实。”金杰说,周梅森老师因为身体原因,以及正在创作《人民的名义》下部,所以涉及《人民的名义》诉讼事宜,全部委托金杰来处理。金杰表示,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对比两部小说,被告不涉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是显而易见的。
周梅森本人也在此前采访中否认了“抄袭”一说,同时承诺“我的作品均出于原创,欢迎全社会对我的作品进行举报。我的一切作品,只要是抄袭的,查实一部,我个人奖励十万元。”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公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都有权提起诉讼。“但要防止个别人出于不当目的滥用诉权,否则对原创作者就是一种伤害,也浪费司法资源。”金杰表示。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杨安进在采访时强调:“本案侵权是在小说的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以及故事脉络这种层面的侵权,与传统的侵权方式,如文字原样照搬抄袭,或者整个故事结构完全抄袭不一样,这种侵权更加隐蔽,普通读者不容易发现,需要更加专业的判断和创新的保护。”
审理现场(摄影:杨小嘉)
共识:本案意义远大于输赢
有人曾在微博中写到,我们不能把法律当作吓鸟用的稻草人,让它安然不动地矗立在那边,鸟儿见惯以后,会在它顶上栖息而不再对它害怕。
“经过庭审,由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充分发表意见,尤其针对两部小说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方面进行对比,让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问题再核对,自然就得出了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被告代理律师金杰说。
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成为越来越多创作者在面临纠纷时的选择。此案之外,人们更在意的,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与未来。
“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体现了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中的新动向,侵权手段更隐蔽,对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伤害更直接,这对双方以及合议庭都是个考验。”原告代理律师杨安进在采访中讲道说,这个案子的意义体现在如何认定小说类文字作品的新型侵权行为;司法如何跟随现实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判断规则,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在新的创作环境和规律下,创作者如何妥善约束自己的创作行为,在“高产”和保护知识产权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新时代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就在于创新,难点在于主体合理使用的边界和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在了解此案件基本情况后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社会上有极强的鼓励创新的示范效应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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