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变继母!深圳男子3次结婚7个孩子,过世后子女把继母告了!

据媒体6月1日报道,"家和万事兴",是中国传统社会对和谐家庭的美好愿景,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分配发生纠纷,还是时有发生。深圳年过八旬的李大爷去世后,7 名子女为了争夺百万遗产,将继母王阿姨告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李大爷的子女们认为,父亲遗留的房产是与第二任妻子陈某的共同财产,七位子女均有法定继承权;继母王阿姨却手持李大爷遗嘱,坚称房产由其一人继承,他人无权干涉。

父亲离世留下百万房产 继母变成房产共有权利人

原来,李大爷生前结过三次婚,与前两任妻子(均已过世)共生育 7 名子女。王阿姨原是照顾李大爷生活起居的家庭保姆。李大爷子女们说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父亲与王阿姨于 2005 年 6 月登记结婚了。

据李大爷子女的说法,父亲与第二任妻子陈某作为国营企业职工得到家庭福利分配房 A 房;后来陈某去世后,父亲于 2005 年 1 月凭借职工资格,从单位以房改房形式购买的社会微利房,用 A 房置换而来 B 房(也就是本案争诉房屋),因此 B 房应属父亲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兄妹七人对房屋享有法定继承权。

2009 年 11 月,因父亲原妻子陈某去世,在办理社会微利房的房产证时,登记其现任妻子王阿姨的名字为共有权利人。现在父亲去世后,王阿姨想独享父亲的百万房产,他们当然不同意。

子女们作为原告,诉请福田法院依法对 B 房和李大爷遗留的 2 万余元银行存款进行分割,并判令被告王阿姨向他们返还从父亲社保账户领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婚介所认识保姆变继母 七名继子女诉求归还房产

王阿姨称与李大爷于 2000 年在婚介所认识,当她得知李大爷虽然子女众多,但无人照顾的境遇后非常同情,表示愿意照顾李大爷的生活,并于 2005 年与李大爷依法领取了结婚证。王阿姨还说在自己及自己儿子的共同照顾下,李大爷得以安享晚年。

2009 年,她与李大爷共同购买 B 房,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 50% 的产权。2010 年 8 月,李大爷到深圳市公证处做遗嘱公证,将上述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份额遗留给她一人所有。

李大爷子女们却说,王阿姨对病重卧床的父亲不予理睬,没有尽到夫妻照顾义务,还将儿女共同出资垫付的丧葬费擅自从父亲社保卡里转账至自己名下。更让他们气愤的是,王阿姨将原本与父亲共同居住的女儿小玲(化名)赶出家门,让其已成年的儿子住进该房屋。小玲是父亲与陈某所生的孩子,是智力残疾人,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

面对继子女们的起诉,王阿姨向福田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诉请判令 B 房中属于李大爷所有的房产由其一人继承。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王阿姨称没有发放抚恤金,其领取的丧葬费已用于支付李大爷办理后事的实际支出。

法院考虑继承人特殊情况 判决小玲应得遗产 25% 份额

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的性质,原告七名子女主张 B 房屋是李大爷与陈某所分配的 A 房屋置换而来,并非新购置的社会微利房。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A 房此前并非商品房,不具有完全产权,当时也未记载陈某与李大爷拥有该房屋产权。即便原告主张属实,自陈某去世至今已超过 20 年,此前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继承异议,已超过最长的诉讼时效。

根据《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即 A 房的相关权利已与陈某及其继承人无关。而被告王阿姨与李大爷已就购买该房屋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外具有公示效应,因而该房屋属于李大爷与王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产权归王阿姨所有,另外一半属于李大爷的遗产。

福田法院认为,本案属继承纠纷,对于存在遗嘱情形的继承,应排除法定继承的适用,因李大爷生前立有遗嘱,并对此予以公证,福田法院采信李大爷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原告小玲是智力残疾人,现依靠领取深圳低保以及社区居委会照顾的工作收入维持生计,其丈夫为视力残疾人,其女儿为智力残疾人,全家人经济收入较低。今后将不可避免长期陷入经济困难状态,但是李大爷在遗嘱中对此并未予以考量。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考虑到小玲一家的特殊情况,福田法院酌情判令原告小玲继承涉案房屋的 25% 产权份额,涉案房屋归被告王阿姨所有,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应的过户税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向原告小玲补偿 88 万余元。

关于被继承人李大爷名下的银行存款 22701.7 元,属于其与王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李大爷对此并无立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小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同意把继承权利全部让渡给小玲。关于原告所主张的李大爷社保账户中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问题,经核实丧葬补助费实发金额为 9335.99 元,考虑实际上由各原告操办丧葬事宜,故该笔款项应归各原告所有,即被告向原告小玲返还丧葬补助费 9335.99 元;至于原告认为被继承人社保账户转入的 34525.98 元为一次性抚恤金,与福田法院调查结果并不一致,被告主张是补发此前拖欠的养老金,并对此作出了合理的解释。鉴于争议金额不大,福田法院酌情予以采信,故该 34525.98 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同理,被告补偿原告小玲 15105 元。福田法院作出判决后,王阿姨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很多老人不是由儿女而是由保姆陪伴走完人生最后一段旅程,对于他们来说,长期陪伴照料自己的保姆就如亲人、爱人一般,他们因此立下遗嘱将财产赠给保姆,这可能引发保姆和子女争夺财产的诉讼,也可能造成家庭关系的破裂。

尽管财产问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或者法院判决等方式解决,但更深层次的家庭矛盾纠纷无法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化解。作为子女,应该摆正亲情与财产继承之间的关系,更应该充分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给予老人充分的关爱,回应老人精神世界的需求。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