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进入分组审议。草案具体有以下规定:
一、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包括全天候和分时段专用车道,正向行驶和逆向行驶专用车道。在规定时段内、规定方向上,除公共汽车外的任何车辆不得占用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要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客运驾驶员、乘务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三、有空调设施的客运车辆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时,开启车辆空调设备。
四、草案还对驾乘人员的服务进行了规范,比如:
1、不得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2、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3、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按照乘客意愿安排乘客免费乘坐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者按照票价退还车费等。
五、经营企业或者客运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1、未按照规定公布票价的;
2、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3、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4、使用电子乘车卡但是电子读卡机无法使用的。
六、4类乘客可以享受免费乘车待遇:
1、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
2、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3、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
4、一级、二级残疾人。
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对享受优惠乘车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转载于@重庆晚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