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是一件非常危险的行为,更是触犯了法律的底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辽宁,就发生了这样一起非法持枪案件,隋先生是一个仿真枪支弹药爱好者,而住在隋先生家附近的一个邻居也跟他有一样的嗜好,于是,两人经常会讨论这类的话题。三年前,隋先生的邻居被查出患有癌症晚期,在去世前,出于同好的心理,邻居把自己的一些“宝贝”转送给了他。隋先生本以为不拿出来给人看,放家扔着就没事,殊不知此举已触犯法律。
起初,民警得到了一条线索,称在当地有人非法涉枪,在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后,隋先生被警方盯上,起初,隋先生对警方的询问表现得似乎啥都不知道似的,于是民警对隋先生的家展开了搜查,并且顺利从隋先生家中的储藏室内搜出了枪支弹药。
铁证如山,隋先生只能承认了自己私藏弹药的行为,面对民警,他解释自己是出于一种侥幸心理,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如今知道错了,也知道自己犯法了。因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隋先生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同样的,在四川,有一位八旬老人罗某,家住大竹县柏林镇,靠种庄稼为生的他因其居住地时有獾猪出没,罗某便非法持有了一支长1.8米的火药枪,防止其庄稼不被獾猪啃咬。后被大竹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此火药枪具有致伤力。事后,罗某意识到了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认真悔过。最终,法庭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当庭宣判,对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火药枪一支予以没收。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一男子黎某黎某以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1支气枪,并将枪支藏在其房间衣柜里,在黎某购买枪支两个月后,公安民警在黎某家后面的墙角下查获了2支改制射钉枪。次日,黎某携带气枪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最终,荔浦县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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