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男子酒后驾驶摩托撞车身亡,同桌4人被诉赔26万

一两知己话聊,三杯两盏酒约。活在当下,难得快意。但推杯换盏之间,快意肆意之时,你可千万不要忘了“劝君少进一杯酒,留点清醒把家回哦”。30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发布刚审结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就以一个生命的代价、血的教训,给大家上一堂安全“饮酒”制教育课。

院方介绍,2017年5月的一个傍晚,孙某(以下均为化名)电话邀请朋友吴名、王状喝酒。王状经孙某邀请后,又电话邀请张强一同参加。虽已吃过晚饭,但盛情之下,张强还是骑摩托车到镇江新区大港镇上一土菜馆,与上述人员共同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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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9点多,孙某的儿子孙志得知大家在一起喝酒,也赶赴酒场。上述5人持续饮酒至次日凌晨结束,并由孙某买单。后因孙某酒多,张强骑摩托车将其送回家中,并继续返回镇江新区大路镇,并与吴名、王状一起在大排档吃面条。

考虑饮酒且大路、大港稍有距离,吴名询问张强能否骑车,要不要叫出租车。张强自觉并未多喝且自知酒量,就坚持骑摩托车回家。后张强在回家途中撞上路牙,经抢救无效死亡;且经交警部门认定系单方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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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人亡,张强的妻、子认为,张强的死与上述4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便将上述4人诉至法院。诉状中,请求判令4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交通费、住所费及误工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各被告均辩称自己没有劝酒,亦有问及是否需要出租车。故此,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强是醉酒驾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虽撞上路牙而亡,但自负全责。被告孙某负责召集请客,就该当履行相关的基本注意义务。

此外,虽然酒后孙某经张强驾车先行回家,且张强也并不是在该途中发生事故,孙某对张强二次聚会回家不存在过错。

而被告吴明、王状在二次聚会时对张强驾车离开未能有效进行劝阻,对其事后的事故致死有一定过错。

后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孙志补偿原告15000元;被告吴明、王状各补偿原告10000元。

饮酒吃饭是中国传统礼节

适量饮酒、叙叙情意

是增进彼此感情的方式

但“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

应成为共识和良好习惯

否则一旦出事

不但毁了身体伤了情意

也可能造成终身无法弥补的遗憾

来源|扬子晚报网(通讯员 计正春 记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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