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一女子要求出院,到家后死亡,家属告医院索赔,该不该赔?

忻城县一名女子因病到医院做手术,术后出现险情,经抢救仍无法自主呼吸。次日凌晨,经家属要求,医院同意该女子出院。2小时后,该女子死亡,家人当天下午就将其下葬。过了2天,该女子的家属向医院索赔50万元,遭拒后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22万元。该案经来宾市两级法院审理,日前有了最终结果。

出院仅两小时死亡当天即下葬

陈凤家住忻城县城关镇,与丈夫育有2个女儿。2016年11月5日,陈凤因病到县城某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混合痔(多发)、原发性高血压病。

入住医院后,医生首先让陈凤口服药物降压,之后建议她动手术治疗痔疮,并将手术必要性、手术方式、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及并发症告知陈凤及其家属。陈凤同意做手术,并签手术同意书。

▲网络配图

11月7日15时,医生对陈凤行混合痔外剥内扎术+内痔套扎术+内痔注射术。2个小时后,手术结束,陈凤的生命体征正常。但过了不到1个小时,陈凤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家人怎么呼喊都没有反应。

经医生抢救,陈凤恢复为窦性心律,血压维持在正常范围内,但未恢复自主呼吸。医院建议转重症医学科进一步监护及治疗。经家属同意,当天19时许,陈凤被转入重症监护室。

次日凌晨1时许,陈凤病情仍未见好转,心律失常,血压未回升。医生向陈凤的家属讲明病情并下病情危重通知书,让他们做好心理准备。陈凤的家属表示理解,并要求让陈凤出院。医院出具的出院医嘱为:建议继续治疗。

陈凤回到家后2个小时就没了呼吸,家属当天下午将她土葬。

要求医院担责三成索赔22万元

对于陈凤的死,其家属认为医院有重大过失。同年11月10日,陈凤的女儿向医院提出赔偿50万元及追究医务人员责任的要求。医院书面答复:建议陈凤的亲属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医疗纠纷,以分清责任,公平公正处理。

2017年6月,陈凤的女儿委托柳州市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在陈凤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

▲网络配图

该鉴定机构一个半月后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陈凤术后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的原因不排除为术后下肢静脉血栓脱落致心、脑、肺等重要器官梗塞所致;医院在对陈凤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过失,该过失与陈凤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30%。

2017年9月,陈凤的母亲、丈夫、女儿(下称“陈凤亲属”)向忻城县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17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诉讼过程中,医院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凤的死亡原因及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等重新进行鉴定。法院向广西司法鉴定协会等机构咨询,被告知因无尸检资料,无法完成司法鉴定。法院据此决定不再受理有关鉴定事项。

法庭上,医院认为,陈凤亲属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草率下结论,鉴定结论极不科学、不严谨。

陈凤手术后出现险情,经医院采取一系列抢救措施治疗后未见好转,医院已把病情向其家属讲明,并下了病危通知。

陈凤的家属主动要求让陈凤出院,之后又在陈凤死因未明的情况下没有报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尸检就匆忙下葬,在超过48小时后才就陈凤的死因向医院提出质疑,此时已无法进行尸检。因此,陈凤死因不明的责任完全在其家属,应由他们承担不利后果。

家属导致死因难明诉求被驳回

忻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凤亲属提供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但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

该鉴定机构接受陈凤亲属单方委托作出鉴定意见,鉴定资料未经过双方质证,程序上显失公平公正。陈凤死亡后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缺少尸检资料。而尸检资料是判断陈凤死因的重要依据。

陈凤是出院后死亡,不是在医院死亡,没有医院的死亡临床诊断病历资料,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意见中的分析意见也认为不能排除陈凤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原因为重要器官梗塞所致。

▲网络配图

因此,该鉴定机构在缺少尸检资料、无临床死亡诊断病历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然缺乏科学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指出,尸检资料是判断医疗损害的重要依据,是保证医疗争议中科学性、准确性的必要条件。

陈凤的亲属在未查明陈凤死因的情况下匆忙下葬,在超过48小时后才就陈凤的死因向医院提出质疑,此时已无法进行尸体解剖。医院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已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陈凤亲属的原因,导致无法对陈凤进行尸体解剖,因而缺少尸检资料,造成法院无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陈凤的死因无法判定,应由陈凤亲属承担不利后果。

忻城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凤亲属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陈凤的亲属不服,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来宾市中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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