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子债父还”虽然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并不少见。2011年4月,南通如皋市如城镇方庄村村民丛慧玉的独子洪某意外去世,留下年仅6岁的孙子和欠银行和供应商的巨额债务。很快,丛慧玉的儿媳妇带着孙子改嫁,只给老人留下了一大笔需要偿还的债务。
当时,债权人冒某和周某曾经起诉至如皋法院。法院判决洪某的儿子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因为洪某的儿子只有6岁,执行案件以终结处理,债权人也没有再申请恢复执行。但丛慧玉认为,这笔钱应该由自己来还,“我不还钱,不还是我孙子还吗?”
为了替子偿债,年过六旬的丛慧玉毅然走上了打工的道路。她到饭店里给人洗碗赚钱,一个月的工资是1800元,每天从早9点干到晚10点。整整七年,她终于攒够了还债的钱。
2018年5月29日下午,债权人冒某的妻子谭女士来到如皋法院,从丛慧玉手中接过2万元执行款,深受感动的谭女士执意拿出1000元给老人。她没有想到这笔钱还能要到。
无论是父债子还还是子债父还,都是传统的观念。从现在法律角度分析,如果发生民事法律债务关系,均由债务人自己承担,这是基于债务关系的相对性,无论是子女方还是父母方,都没有法律义务替对方还债,债权人没有权利找子女为父亲还债或者找父母为子女还债。
除了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就是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显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于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为子女还债。
(2)如果子女方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有义务为父母还债,反过来也是一样的。
丛慧玉儿子洪某去世时早已成年,去世时并未留下遗产,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丛慧玉可以不用替儿子偿还债务。不过,人生之大莫过于诚信。“子债父还”虽没有法律依据,但丛慧玉却守住了诚信底线,为社会做出了示范。她失去的也许是金钱,但获得的却是别人的尊重以及自己的心安。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