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1)标的物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有关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标的物。(2)所有权保留:①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但是不适用于不动产)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的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3)风险的转移:一般是随标的物交付转移。①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另有规定除外。②路货交易:需要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规定之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标的物的检验:有约定按照约定;收到标的物2年之内视为质量符合规定(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①至少分3次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货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考点二:商品房买卖合同:(1)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卖方是个人等,则属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2)销售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但是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视为要约。(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4)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被拆迁人具有优先权。(5)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④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过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⑤约定或者按照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6)惩罚性赔偿:具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3):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及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安置房的事实。
考点三: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的合同。(2)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3)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考点四:借款合同
(1)一般规定:①借款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②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民间借贷的借款期利息
(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①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出。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③24%~36%之间(债务人给,债权人收,不属于不当利得;债务人不给,债权人找法院也没有用)(4)民间借贷逾期利率
考点五:租赁合同(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2)不定期租赁: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③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转租行为: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合同继续有限,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合同的相对性)(3)租金的支付期限
考点六:房屋租赁合同:(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不限于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仅限于买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租赁):出卖之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拍卖前五日通知承租人。但是下列情形不具有优先购买权:①房屋共有人行使有限购买权的。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且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考点七: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毁损、灭失风险。
考点八: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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