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乘名单是完善信用体制的基本要求

资料图 戴颖欣 6月1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了“首批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名单”,并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与热烈反响。名单涉及人员共169人,分别在税务、航运及证券市场等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其中,在税款缴纳、增值税发票等方面涉嫌“严重失信”行为的,中国国家税务局提供了21人;“在预期不履行证券期贷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和上市公司不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证监会提供31人;在“寻衅滋事、堵塞、抢占、冲击案件通道以及殴打他人,携带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等”行政处罚行为的,民航局公布了86人信息;而中国铁路总公司提供的31人,则涉嫌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或者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

这一名单发布的依据是继国家发改委、铁路总公司、民航局等部门2018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具体落实行为,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应尽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后的一项重大改革落地。

在债务纠纷中,确实存在债务人恶意借款并逃脱债务履行责任的“老赖”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往往难以实现。除此之外,个人债务的形成,也有“非人力所为”的客观原因所致,如5·12汶川大地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等,都对国家和个人经济有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如何区分主客观所致个人欠债,更好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维权行为,司法界一直商讨是否金融领域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关于是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作出了具体答复。即,“建立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依法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因而,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者家庭有较为重要的保护作用”。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首次给出的积极认可。

最早的个人破产制度早在古罗马时期,始于西方市场经济。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在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免除其继续履行清偿责任的法律民事强制行为。目前我国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6月1日生效,运行至今已有十余年,良好处理了企业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然而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促进国家金融稳定、缓解社会矛盾”的“信用中国”的法制建设历程中,很显然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还不能解决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下所面临的这一非特殊情况。不过值得庆幸的是,“首批限制乘坐火车飞机名单”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曙光。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西方法制在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同时,也赋予其一定的责任。比如,“破产人要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不得居住高档住宅,不得使用高档家具,不得乘坐出租车等”,并且在“信用评分”体系中,由于其严重“信用破产”,所有的信贷权利也将丧失。当然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不可照搬照抄西方的个人破产制度,这也源于我国独特的国情以及特有的法制基础等因素。

个人一旦宣布破产,即意味着债务人大部分债务将被豁免,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挑战。因此,在我国全面提高“中国城市信用状况”的建设中,不单我国法律界应关注此问题的可行性讨论,并且相关领域的行政部门,如国家发改委、信息中心以及网信办等主管单位,也应在通过大数据统计了解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民间呼声”的同时,督促相关具体单位为落实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作出贡献。

(作者系深圳大学助理教授)

责任编辑: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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