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大多数人都知道借钱要打借条,
但对于只有口头约定
利息却未在借条中写明的,
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来跟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下吧!
近日,佳木斯市东风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为借条没写利息,法院驳回了债权人关于利息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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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刘敏夫妇向高军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并为高军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刘敏夫妇未依约还款,故高军拿着借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敏夫妇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在法院,被告刘敏夫妇对原告高军所诉的借款无异议,但对事实有异议。夫妇二人对借条上的本金予以认可,但否认口头约定利息。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高军作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案中高军虽然提交了借条,但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刘敏夫妇也对口头约定利息予以否认,高军无其他证据对利息部分予以证实。故法院判决支持高军对借款本金的诉请,对高军主张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发生借贷,在打借条时除在借条上注明借贷双方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等必要条款外,如要求利息还应在借条上标注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免在走上法庭时因为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文中人物为化名)
苑文翠 记者: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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