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子旅馆内烧炭身亡家属索赔126万 旅馆:自杀与我无关

买好回家车票 独子旅馆内死亡。今天上午10时,庭审开始,因家住新疆,路途太远,死者范某的父母没有出现在法庭,坐在原告席上的只有代理人。范某父母诉称,死者系独生子,事发时刚满30岁,2017年4月21日入住陈某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无执照小旅馆,次日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家属认为,旅馆经营者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且无安全保障措施,对死者死亡负有责任,其多次就赔偿事宜与陈某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6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代理人介绍,30岁的范某生前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公司工作,未婚,在京工作4年,平时住在集体宿舍,事发前其父母要求他回家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他收拾好行李准备第二天乘火车回新疆老家。“事发前,没有听说跟同事发生过矛盾,当日气温很低,因此需要烧炭取暖。”代理人在庭上说。

被告,入住没有异常 自杀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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