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因子患病求离婚,法院驳回:有违伦理

湖南永州市一对夫妇育有一名8岁大的儿子,两年前孩子因患严重肝病入院,欧姓母亲竟两度提出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法院更指,为孩子治病是法定责任,不得以离婚为由拒绝抚养小孩,直斥被告此举既有违家庭伦理,也有违法律规定。

2007年,欧姓女子与廖姓男子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拍拖,之后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欧于2010年2月11日诞下一子,翌年7月2日又生下一名女儿。儿子出生后不幸患有肝硬化、肝功能亢进,2016年12月22日至25日到湖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夫妇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去年7月3日,原告人欧女向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惟夫妻俩仍未和好,欧女再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出离婚。

东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该宗离婚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欧女与廖男是自由恋爱,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而两人结婚近十年,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

法院又指,在孩子患重病时,双方更应得承担起抚养小孩,治疗小孩疾病的法定责任,不得因小孩患有疾病而遗弃小孩。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理智处理家庭矛盾,多以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为念,夫妻关系仍能改善。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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