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旅馆烧炭身亡 家属否认自杀称为取暖索赔百万

据法制晚报报道,已经买好回家车票的儿子一时想不开,在旅馆房间内烧炭身亡,事后其父母将旅馆告上法院,索赔各种损失126万余元。6月11日上午,通州法院马驹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家属提出,涉案旅馆无执照,无安全保障,因此应承担责任;旅馆则认为,死者是自杀,自己无责任。

昨日上午10时,庭审开始,因家住新疆,路途太远,死者范某的父母没有出现在法庭,坐在原告席上的只有代理人,范某父母诉称,死者系独生子,事发时刚满30岁,2017年4月21日入住陈某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无执照小旅馆,次日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家属认为,旅馆经营者未办理经营许可证且无安全保障措施,对死者死亡负有责任,其多次就赔偿事宜与陈某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6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代理人介绍,30岁的范某生前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公司工作,未婚,在京工作4年,平时住在集体宿舍,事发前其父母要求他回家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他收拾好行李准备第二天乘火车回新疆老家。“事发前,没有听说跟同事发生过矛盾,当日气温很低,因此需要烧炭取暖。”代理人在庭上说。

旅馆老板陈某及代理人一同坐在被告席上。“我们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老板陈某称,范某是自杀身亡,并非自己的原因导致其死亡。陈某称自己开办旅馆虽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并不导致其死亡,旅馆有通风设施,有人员管理,有住宿登记,有安全设施,死者采取服药、烧炭的方式结束生命,其死亡应该由其自己承担。陈某认为由于范某的自杀行为,给自己经营带来很大负面影响,造成了很大损失,故不同意赔偿。

“事发前一天晚上6点多钟,死者范某入住了旅馆,当时他精神很正常,没有看出来有什么问题,随身携带了一个大包袱。”陈某说,第二天到了中午12点是房客办理退房的时间,但是范某所住的27号房间没有任何动静。

“我爱人就去敲门,但是没有回应,透过窗帘的缝隙,我爱人看到地上有一个烧炭的盆,感觉不对,就拨打了110和120。”陈某说,民警到现场后,将门踹开,结果看到现场除了炭盆外,桌子上还有2瓶已经喝完的啤酒和一个药瓶,房间的门和窗户及通风口都被胶带封死了。

庭上,庭上范某亲属代理人出具了警方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范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结论显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这个报告上也没有写导致死亡的原因。”旅馆一方对于调查报告有异议,“应该进行尸体解剖,排除胶条上的指纹等。”陈某代理人表示。

在法庭上法官出具了现场照片,照片中有一箱子木炭和一个铁盆。旅馆老板陈某说,当时范某办理入住手续时,他们没有看到木炭和铁盆,“我无权翻客人的包,他当时说话也很正常,谁知道他会自杀啊,我要是看到他带着木炭进去,我肯定要管啊,不可能让他带进去的。”陈某说,可是对此家属一方也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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