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导游因触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刑

据中国法律在线网讯:近日,云南省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情节严重。这种事情现在可以说很常见,特别是一些旅游公司或者游客参加的旅游团,此类情形已经屡见不鲜。新闻时常有报道,比如:“云南强迫购物事件”、北京“黑一日游”旅游团事件、2017年乘客邓先生拒绝交钱后,不仅被车上的导游言语威胁,还被对方扇了两个耳光等等事件。我们生活中会经常遇见类似的事情,但是大部分人都是忍气吞声,顺应了这些黑导游,当他们“行凶”时,作为看客的人,实际上是在给这些人助威,不要让自己成为他们的“帮凶”,我们要拿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勇气。跟不法行为做斗争。

就这次事件来说,该名导游最后以强迫交易罪被判处六个月刑罚。我们来看一下该导游的行为,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该名人员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八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金额高达15156元,可以想想一下当时的情形,这八名游客是多么委屈和愤怒。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该名导游的行为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主客观条件,从违法层面上来说,该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且该名导游属于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属于故意犯罪;从有责性上来说,无论是责任年龄还是其他,都没有违法性阻却是由,完全符合该罪。根据法律规定,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名导游最后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如果其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的话,可能将面临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有效制止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我们现在再来讨论一下,作为导游的用人单位——旅游公司,是否构成犯罪。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强迫交易罪是存在单位犯罪的,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该事件中,不是导游的个人行为,而是该名导游的单位本身有这种规定,或者说业绩需要的话,那么该旅游公司也是构成强迫交易罪的,那样的话,不仅仅是对单位进行数额巨大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也要处以刑罚处罚,具体是什么情形,还要看警方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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