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女子遭丈夫殴打有家难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月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瀛湖法庭干警来到辖区大竹园镇,向被申请人侯某依法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同时向汉滨公安分局大竹园镇派出所和侯某所在的村委会送达了协助通知书。

居住在大竹园镇的女子杜某与丈夫侯某近几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多次发生矛盾。2018年2月8日,在春节来临之际,杜某回家遭到丈夫侯某的拒绝,双方发生撕扯,侯某持棍子将杜某打伤。第二天,杜某被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向大竹园镇派出所报警求助。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6月4日杜某向瀛湖法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提供了手机视频、诊断证明、伤情照片、通话记录等证据。

瀛湖法庭审查后认为,杜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6月5日依法作出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侯某对申请人杜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侯某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杜某。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果侯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侯某处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法官介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限于夫妻矛盾,只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受到暴力威胁都可以申请。今年以来,汉滨区法院共发出1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此案系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瀛湖法庭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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