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云南景洪市导游李云,在带团期间因强迫购物与游客发生冲突,称其“骗吃骗喝”并用言语辱骂。6月10日,景洪市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见6月12日《新京报》)
导游强迫购物消费被判刑,是因为李云强迫游客购买商品,强迫游客消费自费项目,构成了强迫交易罪,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李云的刑是应该的。
导游强迫购物消费被判刑,虽是个案,但其意义现实而深远,是一堂深刻的教育课,值得导游们好好学习。
时下,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不算什么新闻,在旅游业中随处可见。如深圳导游邬敬民曾有本书《叫我如何不宰你》就揭露了其中的黑幕。究其根源,说穿了,都是“零团费”惹的祸。
试想,游客的吃住由谁买单?导游的工资由谁来发?于是,当游客所交的费用不足以抵用基本费用(门票、食宿等)时,导游不是强迫游客购物消费,就是选择低住宿、吃喝标准等,从中提取回扣作为补偿,实则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造成这种现象,除了信息不对称,游客容易受骗以外,关键是旅游监管机制存在缺陷。旅游主管部门既是行业的代言人和推动者,也是监管者,像这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能实行有效监管呢?虽然《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导游不得收受购物回扣,但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导游成“导购”早已成了旅游业的“明规则”。
对于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消费,不是没有好的监管办法。而今,导游强迫消费被判刑,从法律的角度对强迫游客购物消费的导游说不,并给予严惩,为治理这种不法导游提供了治理样板,值得借鉴。因为不仅消法规定了消费者有购物或接受服务的选择权,而且《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10条也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当然,从长远讲,必须建立公平的导游工资制度,规范导游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旅行社考核制度,对“零团费”的旅行社实行“零容忍”。同时,还要加大旅游打假力度,对不法商家实行重罚;从而真正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和旅游业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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