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买房早安心,很多情侣还在恋爱期间就开始张罗着买房了。
有情侣经过自己的奋斗,各自出资,共同支付首付和贷款;也有不少情侣,由于财力拮据,不得不靠双方父母支援首付和装修费用。
还有一些待婚男女,在婚前共同买房问题上表示担忧。
万一一方变心不能结婚怎么办?
房产证的名字写一个人还是两个人?
贷款买房由谁来还月供合适?
……
现实生活中,因为男女朋友分手,导致的房产争议的还真不少……这不,咱济南就有一例。
事件回放
2007年,元元和芳芳共同购置的新房交付了。这套房子是俩人在2004年与开发商签订下来的,彼时俩人还处于热恋时期,共同看中这套楼盘后,两人共同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芳芳还申请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于是从2004年5月至2006年9月期间,芳芳按月向贷款银行偿还。
然而还没等新房交付,俩人却分手了,芳芳停止了偿还贷款,并且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并没有约定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此后亦未形成书面分割协议。2006年10月,元元向贷款银行申请变更还款账户,此后便由他继续按月偿贷。2007年1月,新房交付了,但此时俩人早已分手,且迟迟未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元元两次向贷款行提前归还贷款本金,至此,商业贷款部分全部还清。
2017年,元元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到自己名下,并以芳芳实际的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涉案房屋总房价款为111万余元,元元共出资92.9万余元,占83.59%;芳芳共出资18.2万余元,占16.41%。
然而,芳芳却辩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自己申请的,银行在2004年就已放款,自己的出资占比大,应该获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得到较多补偿。
10年前,俩人因爱共同购置房屋,没曾想,10年后却因此对簿公堂,那么,对于恋人之间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恋人之间在恋爱期间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
先跟法眼君来看看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在这个案例中,元元和芳芳之间对于房屋的产权份额并没有进行约定,且并未形成书面的分割协议,所以应采取按份原则处理,俩人实际出资的比例是确定的,所以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二审中,考虑到双方早就于2006年终止恋爱关系,且各自成立了家庭,芳芳没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其在生产、生活方面有实际需要应予照顾,并且其虽为2004年购买房屋时的主贷人,但其早在2006年10月就将还款账户移交给了元元,由元元承担了多年的还款压力后带来了房屋价值的大幅升值,所以对于其认为自己对购房的贡献远远大于元元与事实不符,故本案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
那么,情侣共同贷款买房,法律上需注意些什么呢?
“像本案中双方对共有物贡献清晰的情况是少见的,多数情侣在买房装修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很难认定,最后只能根据公平原则平分。”
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诗静分析认为,目前,社会上不少情侣在婚前就共同购买了房屋,有的是家长共同出资,产权为双方的名字;有的是一方出资,共同署名等。但是,情侣最终若未成婚并分道扬镳,就会带来共同产权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恋爱关系不属婚姻法保护范围,涉及的财产问题只能参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所以,未婚情侣如果在婚前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时,应尽量进行财产公证或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
法眼君也想说,其实,“谈”钱未必伤感情,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和个人财产的逐步增多,一些对于共有财产分割的约定或者协议,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在日后感情出现变化,也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不是?
(文中人物为化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
(壹点号: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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