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临近年关腊月二十四的晚上姜某聚餐后醉酒驾车在村口与行人刘某相撞,致行人死亡。6月13日,姜某在通州法院受审,法官当庭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姜某表示不上诉。
2018年2月9日21时,姜某醉酒驾驶白色小型轿车(内乘包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口时,与行人刘某(女,45岁)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姜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3.9mg/100ml。
据了解,姜某父母均过世,家有两女,长女6岁幼女仅1岁,妻子处于待业状态。临近年关姜某约了几个朋友去饭店小聚,在吃饭期间几个人喝了白酒和啤酒,在晚上9点多的时候大伙商量去包某家小聚,从包某家出来后姜某直接坐在了驾驶位置开车。
酒后姜某反应迟钝没有及时刹车与刘某相撞,刘某送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后,法官当庭做出上述判决,姜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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