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出新规

近日,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10月1日起,温州市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实施新规。

新政策规定,从10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什么情况下会出现中断缴费?据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养老处处长王新铭介绍,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灵活就业人员开始缴费后因故停止;二是单位职工辞职后,未重新就业期间,没有及时以灵活就业方式接续养老保险;三是用人单位没有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及时缴纳社保。

10月1日起,企业职工申请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国家及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参保未参保期间。企业职工办理补缴手续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书。补缴基数按不低于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比例按补缴时的规定比例执行。

以小王为例,2017年6月他从A公司辞职,2017年9月份与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目前,小王可以补缴2017年7月、8月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10月1日起就不能再补缴了。

那10月1日起,哪种情况能补缴呢?若B公司从2017年11月份才开始为小王缴纳养老保险,那小王则可以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申请补缴2017年9月、10月的养老保险。

此外,按照新规,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则应延缴至满15年。

温州市人力社保局温馨提示,建议有需要的市民在9月26日前前往参保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补缴。此外需要注意的是,7月1日起,补缴标准将按新的社保年度有关缴费规定执行,温州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标准为966.24元/月,企业职工参保人员补缴标准为1120.24元/月,

新政策也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存在的少报、瞒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稽核核实后会出具稽核意见书,同时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常见问题解答

问:如果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之前的缴费月数是否会作废?

答:不会作废。在办理退休时,中断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可以累加计算。

问:如果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会影响退休吗?

答: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及以上,中断不补的话不能退休”、 “缴费中断多久,以后就要延迟多久才能退休”等说法,都是对新政策的误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从核准退休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但中间存在缴费中断,是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但是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则应延缴至满15年。

问: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划算吗?

答:退休后可领取的养老金额度是与个人缴费的年限、缴费水平和当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有关,每位参保人员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中断补缴是否划算需考虑个人的实际情况。总之,养老保险的政策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温商全媒体记者 诸葛芳芳 编辑 王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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