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有新规!遏制大数据杀熟还需多管齐下

近段时间,大数据杀熟的新闻不绝于耳。对此,电子商务法草案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用户而言,按照一般的消费理性和习惯来说,越是“熟客”应该越好谈价格,越是能拿到优于别人的低价。或者如有论者所说的,越是忠诚的,越应该得到更好的享受,这是普遍的商业伦理。然而,现实情况往往与此相反:越是懂你的人却伤你越深,这就破坏了这种“消费期待”和商业原则。所以,在大数据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基于差别化消费和价格歧视下的“被宰”和“不公平感”,正是点燃消费者不满的导火线。

数据本来是中性的,利用大数据来“杀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这涉嫌价格歧视,而且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嫌。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消保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其次,一些商家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明目张胆进行价格歧视,利用不同的价格来“圈人”,获得更多的客户,以及让“熟人”补贴“低价消费的新用户”,明显有违商业原则,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而且,这类事情一旦被曝光,很容易引发消费者的反弹。

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加快构建与大数据发展相适应的规范机制。具体来说:其一,对于监管层面,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法草案》等法律规定来避免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差别待遇,这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其二,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消费本身就应该是透明、公正、公平的市场化行为。卖家应该遵守法律,不能伤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消费者,应当有权利和渠道来投诉和监督“价格失范”的卖家。进一步说,关键在于不能只让卖家手里有“刀”,也要让消费者手里有“刀”,这样才能构建起平衡的博弈机制。

所以,要谨防数据规范落后于数字生活,更要通过行业规章和法律法规来规范数据使用,同时促使数据权力尊重用户权利,让用户有渠道监督数据滥用,从而保证普通用户数据权利与平台数据权力之间的平衡。只有多管齐下,才能避免“大数据杀熟”和“价格歧视”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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