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员工下早班未经领导允许被开除,这种做法对吗?

刘明(化名)是成都市某宝公司员工,竟然莫名其妙被开除了。问其原因,真是让人 费解。

刘明所在公司本是成都市一个电子厂,由于厂里经常要加班,经常在下午五点的样子开始吃晚饭,结果出来吃饭的时间来电话说家里有急事。他想反正也到了正常下班时间,便没有请假急冲冲的走了。到了第二天上班的时候,领班直接给他说:你不用上班了,我去给你拿辞职单,你已经被公司开除了!刘明当时懵了,自己不就下了个早班,再说劳动合同上明确的写着加班自由,怎么到了他身上就加班不自由了呢?他找了公司的高层领导,得到的却是同样的回答!为此我们来了解下,关于加班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吧!

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图片来自网络

看过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不得不说,我们的法律还是很人性化的。可是到了工厂这种法律好像根本就没起作用,连工厂一个小领班都可以决定一个员工的去留,试问在签合同时,上面的法人代表又有什么意义呢?值得深思!

不过从令一方面来说,工厂之所以这样做也是从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的。首先,工厂惩治员工,是杀鸡儆猴,为更多的员工树立榜样,也为了杜绝更多的员工无组织无纪律。其次,公司也摸透了人性,你一个人为了点蝇头小利不可能把公司告上法院,那样只会得不偿失。就算员工倔强告上法院,公司也不怕,因为三岁的孩童扳手腕是不可能赢过成年人的。再者,公司开除一个老员工,再找一个新人做同样的事还可以节约一定成本。

那么公司的这种行为到底合不合规矩?工厂里的这种现象怎样才能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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