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公司借助互联网创新交通运输信息服务模式,短短数年之内,迅速发展成为全球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巨头,其业务覆盖了美洲、亚洲、欧洲等全球70多个国家的400余座城市。由于Uber服务模式给传统出租车行业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影响,在欧洲市场受到出租车公司、司机、协会等相关利益机构频频抗议,并围绕Uber是否应该接受出租车行业监管规则问题,被屡次送上被告席。2017年12月,欧洲法院给出正式裁决,将Uber界定为提供运输服务的出租车公司,要求Uber必须接受欧盟关于出租车运输服务的相关监管规定。该案例的判决对其他涉及互联网跨界融合领域的案例判决,乃至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事件背景
相比Uber在亚洲以及美国本土的业务扩张,其在欧洲开展业务遭遇到来自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巨大阻碍。2015年以来,欧洲多地爆发多起大范围针对Uber的抗议活动。抗议活动的起因主要源于几个方面:一是Uber司机的专业性遭到质疑,传统出租车司机在专业性方面有更高要求,通常需要健康体检、考取执照等各项严格考评;二是传统出租车企业认为Uber违反多地出租车监管法,政府部门对其监管不够严格,表现在传统出租车司机要比Uber缴纳更多税费等多个方面。三是传统出租车企业认为Uber在运输服务方面依靠低价服务实施不正当竞争与非法经营,对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此后,多数国家以非法经营为由禁止Uber网约车服务,其出发点已将Uber视为运输服务公司。
2017年12月,欧洲法院给出正式裁决:将Uber界定为提供运输服务的出租车公司。欧盟最高法院表示,司机与乘客基于智能手机的应用程序建立联系、索取报酬,在欧盟法律法规中,仍属于运输服务的一种。欧盟最高法院还称,按照欧盟现有法律,应由成员国根据欧盟制定的常规条款,给出相应管理细则。
裁决反映出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反映了信息服务行业与传统行业之争在升级
Uber对自身定位是一家数字应用公司,其不仅仅提供打车应用软件,而是一个连接司机与乘客的互联网技术平台,长期以来Uber依靠着自己不同于出租车行业的定位在许多国家获得了监管上的放行。然而,传统出租车行业始终把Uber定位于出租车企业,且认为Uber的运输业务已与其构成直接竞争,其提供服务方式亦违反了交通法规,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地监管部门对Uber的定位相对不一,一部分认为其应遵守交通法规,一部分认为其属于新兴业态,对其监管较宽松,还有一部分介于以上两种看法之间,且为Uber专门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社会各界对Uber的不同态度反映了信息服务行业与传统行业之间的矛盾升级。一方面,Uber在服务内容上与传统出租车业保持一致;另一方面,Uber在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基础上进行了科技创新,有别于传统出租车行业。由此造就了科技界、传统出租车行业及政府部门对Uber的不同态度,进而引发社会冲突。
(二)将使得信息服务平台类企业受到更加严格监管
欧洲法院对Uber的裁决开创了一个先例,即在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认定上,更加关注科技公司实际服务内容,而非服务手段。由于诸多科技服务手段在给传统行业带来创新和改变的同时,也给传统产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如破坏已有产业规章制度与竞争环境,对已有税收方式产生影响等;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带来难题,除网约车服务以外,房屋租赁平台Air bnb也曾遭遇造成住房短缺以及为诈骗犯提供容身场所等方面的指控。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此次裁决给欧洲一些试图给这些信息服务平台公司作出规整的监管部门提供了一个参考:由科技公司设计出来的“平台”的概念仅仅是一个外壳,科技背景下的出租车公司、传媒公司、房屋租赁公司等,从根本上讲并未改变传统行业服务本质,其提供服务只是在传统行业基础上辅以科技手段。
(三)将约束网约车等各类平台走向公平竞争
此次裁决之后,Uber将遭受28个成员国不同性质的监管,将和其他出租车公司一样,接受欧盟运输法和当地监管法案的双重管理,在部分国家,甚至有可能面临全面退出市场的危机。此次裁决结束了新兴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不受已有法律监管的基础上大肆取代传统公司的现象,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确保消费者福利和适当的税收征收的传统产业公司,亦给此类问题树立起一个行业标准,这一行业标准有可能在未来几年遍及整个欧洲和各行业,而类似于Uber pop的诸多平台只有选择遵守相关法律才能免于受惩罚。
事件启示
(一)加快制定融合型领域行业性平台信息服务规范
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以新技术、新理念、新模式给予行业传统发展模式带来沉重打击,并给予行业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必须加快治理。结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行业自身特点,尽快制定融合型领域行业性平台信息服务规范,从服务要求、安全保障、行业监管等方面制定系统性平台监管措施。在服务要求方面,按照行业特性,提出相应的从业条件、服务资质、服务标准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厘清平台责任,确保服务不变相脱离监管。在安全保障方面,提出平台物理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安全等方面要求,确保平台运行和运维安全。在行业监管方面,要明确平台信息服务监管主体、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确保实现行业业务和信息服务双监管。
(二)尽快推动融合型领域行业管理规范的修订升级
充分考虑信息平台应用后引发的时空观变化、社会化参与和网络化运行对行业发展和监管带来的新挑战,加快推动融合型领域传统行业管理规范的修订升级。充分考虑网络化运行对行业监管手段的挑战,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行业监管的深度融合,构建起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监管模式,提高事前预判、事中处置、事后处理能力。充分考虑社会化参与对行业准入的挑战,构建平台治理新模式,强化平台间接治理,依托平台加强行业从业条件、服务资质、服务标准、现场勘查等方面管理,提高对社会化参与管理能力。充分考虑时空观变化对行业管理模式的挑战,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流程,强化全天候监管、区域协同监管和跨部门联动监管。
(三)创造传统发展模式和平台服务模式公平竞争环境
为防止平台信息服务企业打着科技企业旗号,规避行业政策监管,应该从从业资质准入、从业环境要求、服务内容标准、税收缴纳等方面执行相同的监管标准,为传统发展和平台服务模式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执行公平的从业准入标准要求,对于出租车运输、餐饮服务等有从业资质或者从业许可要求的行业,无论是否依托网络平台开展执业,都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同的从业资质条件,或是经过许可后方可执业。执行公平的从业环境标准要求,对于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等有从业环境要求的行业,无论是否依托网络平台开展执业,都要求具备合适的从业环境保障条件方可执行。执行公平的从业服务标准要求,对于医疗服务、健康保障等对从业服务内容有严格标准的行业,无论是否依托网络平台开展执业,都要求遵守相同的服务内容标准规范。执行公平的税收缴纳标准,对依托第三方网络信息平台开展业务者,无论单位还是个体,都需要采取相同税收征收政策,防止变相偷税漏税。
(四)包容审慎、健康稳步推进新业态发展
准确判别各类平台信息服务本质,清晰厘定各类行业平台信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模式等,区别于行业传统发展模式,为针对性开展行业监管提供更好支撑。防范平台信息服务发展引发的行业冲击影响,从组织模式、服务模式、商业模式等方面来深刻研判传统模式和平台模式竞争力差别,及时做好行业发展引导和行业政策协调,保证互联网跨界融合背景下行业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坚持放水养鱼、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坚定地鼓励和支持平台信息服务发展,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和思维推动行业组织模式、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转型提档升级,让行业转型升级更好地适应网络经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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