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地方人大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不论哪一级的院长都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但有一种例外——如果中级人民法院所在的行政区域并非市级的,而是地区(也就是行政专署),那么院长的产生就是由人大主任提名的,而不是人大会议选举产生。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省、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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