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双方均不能承诺放弃。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许延庆律师以案说法:
孔某到A公司应聘,考虑自己工资不高,如果从工资里扣除几百元交社保不划算,况且以后自己很可能还要回老家工作,届时还需移转社保关系,很是麻烦,就向A公司提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让A公司将社保费直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支付给自己。A公司面临招工难的现状,觉得自己给孔某的薪酬待遇又确实有限,就答应了孔某的要求。但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A公司让孔某在一份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说明书上签了字。
半年后,双方因工资调整问题发生争执,孔某以A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向A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A公司认为,孔某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署了相应的承诺书,无权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更无权要求离职经济补偿金。于是,孔某将前述请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孔某的请求。
许延庆律师解析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缴纳的社保费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即便劳动者承诺不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其责任主要有:
1. 劳动者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责任追究。《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许延庆律师支招
既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那么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该等义务,不能纵容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费的行为。为此,企业可通过专业的管理机构,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精细化管理企业及其员工的社会保险事宜,避免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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