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最近心里很忐忑,他新入职了一家餐饮公司,担任采购员的职务,刚入职三个月,社保等的手续还没有办齐,公司却宣布换老板了,小王害怕新老板不录用以前老员工了,但好在新老板宣布愿意留在店里的,等新店装修好了可以继续上班,小王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 。两个月后新店开张,小王喜滋滋的回到新店上班,等到月底发工资时,小王却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只缴纳了最近几个月的,换老板之前三个月的保险却没有缴纳,小王去找新老板询问为什么,新老板对小王希望新店为他补缴前三个月的保险一事感到无法理解,新老板认为,餐饮店发生转让之前的任何行为应当由以前的老板负责,新店只是刚开始发生用工行为,只对自己用工时间段的保险负责。小王心里想,老板说的也有道理,但是自己那三个月的保险就凭空消失了吗?带着疑问,他来到了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说明了自己的基本情况,希望监察员能帮他协调好这三个月的保险。
那么小王的头三个月的保险应该由谁负责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与小王形成劳动关系的是餐饮公司,,而不是股东或者法人,新店发生的转让并没有使餐饮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不影响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义务,餐饮公司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依法承担法定义务。最后,新老板与前老板互相配合,为小王补缴了头三个月的保险。
所以,公司转让或者换了股东等对劳动者并没有太大影响,只要公司主体地位没有变,没有被注销,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依然履行。希望大家都能顺顺利利工作,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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