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然而,因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清丰县一位老人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给付生活费1200元。
原告杨老汉与被告系父子关系,杨老汉共生有三个子女,两男一女,均已成年结婚并独立生活,被告系杨老汉大儿子。1993年2月,杨老汉与二个儿子分家,各自生活,两兄弟根据分家协议对杨老汉尽赡养义务。2005年,大儿子因家庭矛盾对杨老汉不管不问,未尽到赡养义务,杨老汉生病严重,进了急救室,大儿子从未看望过他,也没有拿出任何医疗费,杨老汉将大儿子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经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大儿子给付杨老汉赡养财物每年小麦400斤,玉米100斤,零花钱1200元,赡养财物于每年的7月4日前付清下一年费用。
判决生效后,大儿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杨老汉向清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查到杨老汉大儿子银行卡下有数万元。但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系父子关系,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执行法官上门找杨老汉大儿子做工作,但其一直躲着执行法官,不肯露面,执行法官依法将杨老汉大儿子的银行卡冻结。随后,杨老汉大儿子主动找到执行法官,道出拒付生活费的原因。
经了解,十年前分家时,杨老汉过于参与两个儿子的财产纠纷,大儿子对杨老汉心怀不满,才导致父子感情破裂。为防止杨老汉情绪过于激动,执行法官耐心听取大儿子的诉说,适时对杨老汉进行开导。通过对杨老汉父子两个进行耐心细致的协调,父子十年的矛盾最终化解,大儿子掏出2000元并承诺今后将按期给付杨老汉生活费,直至其百年。调解结束之后,杨老汉紧紧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连声道谢。(记者 张峰利 通讯员 范海彦)
信息来自政法濮阳父亲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