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掌中保|想换新单位的注意:离职证明不是小事一桩!
大家好!
当你决定从一家单位辞职的时候
是不是忘了开一个离职证明?
事情虽小
但我们往往把它忽略了
下面这个案例
由于某公司没有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
竟被离职员工告上了仲裁庭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几个月前,某公司销售部一位员工小魏辞职。虽然公司同意了他的辞职请求,但却一直没给他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小魏通过电话请求过,也通过部门领导向人力资源部催促过,但当时为了开展社会招聘而忙碌的苏经理根本没把这当成一回事。
而去新公司的小魏由于没有提供离职证明,公司无法录用。
“不就是离职证明吗?人都走了,开不开都是小事一桩。等我们闲下来再给他开。”不料,一个多月后,终于闲下来的苏经理却收到了仲裁委的应诉通知。
“就因为我们没开离职证明,他就找理由要这么多赔偿,这简直是敲诈。”一直到开庭前,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苏经理仍然是一腔怒气。
原来,因为公司没有给小魏开离职证明,被小魏告上了仲裁庭,要求公司赔偿他因没有离职证明而无法就职新单位的损失一万元。
在仲裁过程中,小魏提供了在他离职后求职时另一家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及不录用通知。
录用通知中写明了聘用岗位和工资每月一万元,但要求他提供前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以便公司完成录用背景调查、办理入职手续。
而不录用通知则是在录用通知之后半个月出具的,写明因小魏没有提供离职证明,公司无法录用。
苏经理仍然认为小魏这是无理取闹。但仲裁委却支持了小魏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该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苏经理所在公司没有开具离职证明属实,而小魏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公司,产生损失;因此,苏经理所在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苏经理这才明白,离职证明真不是小事一桩。
(壹点号 掌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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