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传媒网讯(记者 李莉)6月24日下午,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西安市限购区域内,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刚需家庭、普通家庭分类进行实名意向登记,通过意向登记平台登记的购房人数多于可售房源的,采取公证摇号的方式组织销售活动。西安市民可登陆西安市房管局官方网站了解《通知》全文。
市民自行判断自家属于“刚需家庭”还是“普通家庭”
依据《通知》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列入刚需家庭:
(一)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含未婚、离异不满3年的单身;
(二)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7年1月1日起无住房转让记录;
(三)登记购房家庭成员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不符合以上情况,属于购买第二套房或出售首套房后购买改善型住房的家庭,均属“普通家庭”。
西安市商品房意向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通知》要求,在西安市限购区域内,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刚需家庭、普通家庭分类进行实名意向登记。购房意向登记必须坚持实名登记原则,购房意向登记与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
意向登记人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登记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或社保、个税缴纳明细;
(二)登记购房人的婚姻状况及其购房意向登记时的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登记购房人本人满足首付款条件的存款证明(因个人征信问题不能获得贷款的,登记购房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不能贷款购房后果);存款证明不高于意向房源购房款的30%;
(四)证明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如登记购房人委托他人提交相关核验资料的,应核验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拟购买商品房的市民,需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实名登记购房意向,不得漏报、瞒报、错报。网上意向登记办理期限截止后,不得撤销或变更购房意向登记信息。购房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意向登记,在该项目当期选房结束后未能购房的,方可参与下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意向登记。登记时间为8:00-18:00。对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住房条件等进行购房意向登记的,列入西安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1年内不受理其购房意向登记。
房地产商应提供不低于50%比例的房源优先保障刚需家庭
意向购房人少于可销售房源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售房;意向购房人多于可销售房源时,应按刚需家庭、普通家庭为先后次序,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分别产生选房顺序号和选房家庭,并按顺序进行选房。
公证摇号售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0%比例的房源优先保障刚需家庭。刚需家庭选房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纳入普通家庭选房范围。
刚需家庭在本类别摇号未中的,可再次参与普通家庭摇号排序。登记的意向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必须保持一致。因放弃选房或者选房后放弃签约产生的空置房源,按照房源类别按序递补选房,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不予办理网签备案撤销手续。因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撤销网签备案的,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通过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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