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飞机上发病死亡家属索赔67万,航空公司该担责吗?

来源:中国之声

2016年10月,张女士与家人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从北京前往新疆乌鲁木齐,途中张女士突发疾病,在生命体征极度微弱时,航班备降敦煌机场,但是之后张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航空公司救治不力,诉至法院。日前,这一案件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情况如何?

飞机上发病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和航空公司对簿公堂

2016年10月,张女士与女儿戴女士从北京出发,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乌鲁木齐。

戴女士说:在机场候机厅,我发现母亲胃不舒服,她说没关系不用担心。上飞机时空乘人员没有阻止我们登机。登机后,我妈妈一直腹部疼痛,腹胀想呕吐,呼吸困难,有七八次去卫生间呕吐,但吐不出来。这期间,空乘人员已经发现我妈妈已经发病,但仅简单认为是晕机,没有当回事。

随后张女士呕吐不止,同时呕吐物带有大量鲜血,机组人员征召2名乘客,对张女士进行救治。

一个女乘务员告诉戴女士已经找到医生,但是不是医生戴女士并不知道。“医生”说戴女士母亲是食物中毒,在没详细询问我妈妈的病情的情况下,让戴女士母亲躺下,为其按压腹部。结果,使戴女士母亲的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

张女士家属在庭上痛哭

戴女士说,机组人员发现这一危急情况后,虽与塔台取得了联系,但給家属的反馈是,没有备降条件。

在这期间,空乘人员虽然一直与地面空管联系,但他们没有选择第一时间备降,而是劝戴女士们能够坚持到乌鲁木齐。理由是:备降成本高。另外万一备降到小机场,医疗条件不好也影响治疗效果。直到戴女士妈妈快失去意识,他们才决定飞机备降。

飞机最终降落在敦煌机场,但张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客运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承运人的义务及时备降,没有配备专业急救人员,没有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导致张女士病情恶化,治疗被延误,丧失了最佳抢救治疗期,对张女士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提出两点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2万4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两项合计是67万4060元。这个是根据我们北京市201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出来的。我们要求对方承担的是50%的责任,是六十多万。

二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机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了救助,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备降问题。

被告代理律师称:在16:15,乘务长询问张女士是否感觉好转,病人表示还是疼痛难忍。此时航程还有一小时四十分才到达乌鲁木齐。病人的女儿戴女士考虑到乌鲁木齐的医疗条件比较有保障,跟张女士旅客商量,能不能坚持到乌鲁木齐。但张女士旅客坚持称疼痛难忍,希望尽快下机。医生也提出建议,旅客应尽快下机急救。乘务组向机组汇报旅客与医生意见,机长决定航班备降敦煌进行医疗急救。

同时,被告方提出,依据敦煌市医院出具的《24小时入院记录》,张女士自身长期患有胃部疾病,其身亡系自身疾病原因造成,与航空公司无关。

张女士自身从2003年起长期患有胃部疾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因正是原来胃部痼疾所致。故张者女士的死亡原因为自身健康造成,与答辩人无关。并且张女士也签署了旅客运输免除及豁免责任同意书,同意其因自身健康,死者张女士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并保证不向承运人提出法律诉讼和任何赔偿。因此,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网络配图

庭审中,法庭听取了原告和被告的诉辩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时、救助措施不当或者不合规,导致延误张某到医院治疗的情况”,另外,“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也是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

乘客身体突发状况,处理流程应该怎样?

尽管案件没有当庭宣判,但此类事件,在航空运输中并不新鲜。乘客身体突发状况,是否有相关处理流程?双方权责又如何厘清?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刁伟民说,乘客在飞机上出现不适,或危急生命健康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尽力救助。

依据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条规定是原则性的,至于如何认定“尽力救助”,法律没有特别清晰的规定,通常我们认为旅客遇险以后,航空公司应当利用机舱里现有条件,比如说利用急救箱、广播找医生来抢救旅客。

国内某航空公司乘务员王女士,有二十多年的飞行经验,她说,针对乘客身体突发状况,每家航空公司都有严格的培训流程,同时,对急救实施也有要求。

王女士:旅客该如何抢救,大概判断旅客是什么样的病情。因为我们毕竟不是医生,没办法确诊旅客是什么样的病。(另外)药箱不是随便打开的,有医生证明的医生才可以使用。如果乘务员打开,我们可以使用里面的一些辅药、一些辅助器具,但是针剂类我们用不了。

另外,她表示,是否备降、什么情况下备降,没有量化的指标,要通过乘客情况及飞行情况来进行多重判断。

王女士:因为我们机组和塔台联系取决于客舱经理或者乘务长的一个观察。乘务长会告诉机长这是一个怎样的情况。机长收到这样的信息的话会立马告诉塔台。塔台也并不是说我们随便一个机场就可以备降,有没有航权?有没有机场?最近的机场是什么?是返航比较方便还是备降在附近机场更方便?那么备降的机场有没有医护条件?这些都是考虑范围之内的。

刁伟民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出现旅客人身伤亡也要依据具体情况,判定责任。

刁伟民: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当然有的旅客可能对于这个法条里如何认定完全是由旅客健康状况造成,有不同的看法或争议,这需要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来认定,尤其是医院出局具的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是其中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来做出具体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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