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罪行,6月23日,在河南邓州市,警方打掉一吸毒贩毒团伙,其中一名男子被抓获后,面对警方他竟说:“能被抓进来挺好的”。该男子称自己孩子已经8岁了,被抓后可以早日回头,回归家庭。网友对该男子这番话也是想法不一,有网友吐槽道:“估计是开始贩毒,后来想停也停不下来了,所以说要远离毒品。”
民警透露,经审讯,张某对其组织王某某、焦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历经数月的侦查追捕,警方成功打掉了这个活动于豫鄂两省的贩毒团伙,一举斩断了一条连接湖北与河南的贩毒通道。抓获涉案人员8人,刑拘3人,治安处罚5人,缴获病毒60余克,涉毒作案车辆一台。
据悉,这名被抓后竟叫好的犯罪嫌疑人是被朋友引诱后吸毒贩毒,当时,该犯罪嫌疑人半夜在宾馆内被警方成功抓获。男子被抓后,第一想法竟是觉得还不错,他表示:反正知道这次教训吧,抓进去也好,免得自己在外面继续吸的话,对家里人也会有影响。该犯罪嫌疑人还称自己有一个老婆,孩子都八岁了,自己现在在这里也很想念家人。
看了该起案件后,网友的想法不一,有网友看了之后评论道:“典型的自制力不足,要别人约束!可是……你作为父亲,这也太差劲了,不洁身自好!”还有网友看了之后评论道:“贩毒50g以上就死刑,基本没跑。”“严重的死刑,你是怎么想的...不太可能回家。”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近期,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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