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记者 杨凤临 报道)去年6月,刚刚考上大学的李女士在乘坐普通旅客列车K1301次旅行时遭遇二手烟。“虽然乘客是在两节车厢连接处的抽烟区吸烟,但是整个车厢都是烟味。”于是,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列车的运营方哈尔滨市铁路局(2017年11月更名为中国铁路哈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告诉法院。此案被媒体报道后曾轰动一时,被称作“国内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6月25日下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在判决生效30日内取消K1301次列车上的吸烟区并拆除烟具。
宣判现场
2017年6月9日,刚考上大学的李女士从北京站乘坐由哈尔滨铁路局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为了有好的乘车环境,李女士专门选择了有空调的软卧车厢。不料,在软卧车厢,李女士仍闻到了浓浓的烟味。列车在两节车厢连接处设置了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多名乘客在列车上吸烟,均无人劝阻,甚至有列车工作人员也在列车上抽烟。
“我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我认为列车禁烟是大势所趋。”于是,李女士将哈尔滨铁路局诉至法院,索要精神损害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
对此,被告铁路局辩称,我国有3亿多吸烟者,为旅客提供舒适的旅行环境需要对吸烟旅客进行疏导,而不是全面禁烟,长途列车禁烟对吸烟旅客来说是痛苦的过程。
“我方将原告安全正点运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原告造成侵权。”被告代理人还认为本案名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李女士是通过个人诉讼来达到公益诉讼的目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既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又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主张相互矛盾。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6月25日下午3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进行一审宣判,原被告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将原告准时送达目的地,已完成主合同义务。其次,火车票背面载明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要求承运人要确保、维护车厢的良好环境;被告在列车内张贴的乘车安全须知载明“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该次列车全车禁烟;被告引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作为其在列车内,设置吸烟区的合法性依据,理由不足;被告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承运人的从合同义务,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不是公益诉讼,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本案中是相互包含的关系,被告上述行为的持续会对以后所有乘坐该次列车的乘客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产生或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判令被告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考虑到拆除烟具的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坏,法院允许被告采取变通的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
对于被告“我国有3亿烟民,长途列车禁烟对吸烟旅客来说是痛苦的过程”的辩解,法院认为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没有边界的。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权利容易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司法裁判需要通过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限制来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此外,被告已经通过张贴安全须知等方式推行了一些控烟措施,法院希望被告能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让公众能在更优质的环境中出行。
最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取消K1301次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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