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经过】

陈某与李某于2008年10月结婚,于婚姻持续期间育有一子,后双方于2011年8月协议离婚。但因财产问题未协商一致,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后陈某与公司一女同事王某互生情愫,并于2011年10同居。王某多次提出结婚,陈某不胜其扰,多次要求李某离婚未果,王某一气之下与陈某分手,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子。

为此,陈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依法分割处理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陈某与被告是高中同学,经7年的自由恋爱,双方对对方的性格已完全了解,应有牢固的婚前基础。婚后,双方生育有儿子陈XX,被告通过人事关系两次为原告调动工作,可见夫妻感情深厚、牢固。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系高中同学并恋爱,双方经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在生活和工作上能相互扶持,双方建立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生育的儿子尚年幼,双方离婚,对儿子会造成伤害,因此,陈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问题。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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