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患视网膜母细胞瘤女童王凤雅家人对善款的使用方式及对患儿治疗方案的决定引发社会各方热议。尽管事情的真相已经基本浮出水面:王凤雅的父母不存在诈捐行为。一些媒体、自媒体也删除了之前的报道。但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还在继续1。
从罗尔事件到这次小王凤雅案例所引发的讨论都反映出即使在《慈善法》出台之后,个人求助领域依然面临法律困局。个人为解决自己或家庭困难而发布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募捐活动,因为无法在现有慈善法律框架下进行监管,也难以对善款使用的去向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规范,因而出现善款被挪用或产生争议的风险非常高。
此篇分析从王凤雅小朋友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个人求助的法律政策现状、主要风险以及网络平台与筹款各方如何注意防范相关争议和风险的发生。
一
个人求助筹款相较于专业慈善募捐存在更高风险
个人求助是我国社会发展到现阶段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募款形式,在目前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还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一些个人由于自己或家庭面临困难而需要通过社会求助来解决燃眉之急,因此也会公开性地筹款。
2016年《慈善法》出台以来,以公益慈善为宗旨的慈善募捐法律体系得以建立健全,而《慈善法》管辖范畴以外的个人求助领域的规范仍然处于较为模糊的状况。由于《慈善法》颁行不久,一般公众对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区别并不十分清楚,个人求助领域出现一些争议性的事件对公益慈善行业的公信力也带来了一定挑战。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有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所进行的募集财产活动才是慈善募捐,这里的慈善宗旨应该是公益性的,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个人的。相较之下如果是个人发布的针对自己或家庭成员的求助信息,则是一种个人自救行为,并不属于《慈善法》所界定的慈善募捐。应当注意的是,《慈善法》并未对个人求助行为予以禁止。虽然不受《慈善法》管辖,但是求助人和捐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民法和刑法等一般法律的调整,如发布虚假个人求助信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同于专业慈善组织管理运营慈善项目,个人求助因缺乏系统的监督机制而屡引争议。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以及后续的善款使用有一套法律规范体系予以制约,无论在慈善财产的使用规范、信息公开和受益人的选择上都有相对明确的依据。然而,个人求助是游离于慈善法律体系以外的行为,因而该类求助活动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更高。
具体而言,在个人求助活动中产生问题和争议的风险主要发生在三个环节。
第一,在筹款信息和需求真实性方面,由于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很容易造假,也缺乏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把关,发生骗捐、诈捐的风险较高。此前的知乎女神童瑶诈捐、天津爆炸案微博骗捐的案例就属于此种情况;
第二,善款使用过程中的监督风险,即求助人个人的账户收到善款后,如何使用善款则难以监督和管理。对于个人求助类所获善款的使用而言,即使有民法等基本法律调整制约,但在发展争议之前的事前防范机制非常欠缺;
第三,剩余善款处理的争议风险,由于个人求助的捐赠人在实操中很少就捐款的具体意图进行约定,往往难以断定捐款人的真实意图是帮助同类患病群体或仅是帮助求助人家庭,对于前者,剩余善款可以用于同类求助人使用;对于后者,捐赠人则不希望帮助其他受助人,即使在求助人过世的情况下还是希望善款帮助求助人的家庭,此前发生的白雪可乐剩余善款的争议也是聚焦在是否应当剩余捐款用于同类群体。
需要说明的是,剩余善款使用的争议仅存在于个人求助案例中,在慈善募捐中,由于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善款不应限定于仅由某个个人使用。
二
网络募捐平台的第三方角色分析
由于目前大部分的个人求助都是在网络空间上进行,互联网平台也成为个人求助活动中一方重要的参与主体。而当争议性的个人求助事件发生时,网络募捐平台的验证与监督责任往往引发讨论。慈善募捐中,民政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媒体运营平台在慈善募捐过程中验证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以平台账户接收善款等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个人求助类筹款,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于平台的责任进行规范,因而我们试从一般的民法原则进行分析。由于互联网募捐平台本身的业务类型和运营模式存在差异,为互联网服务使用者所提供的服务和承诺也不尽相同,因为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在个人求助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所区别。
第一类是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民政部最新发布的公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民政部先后两批指定的公开募捐平台已经达到20家。此类平台系根据《慈善法》的规定,由民政部指定为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官方平台。由于此类平台具有官方指定和背书的特点,且在慈善性方面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如果个人借助其发布虚假的个人求助信息,将会对公众造成更强的迷惑性。因此,民政部发布的标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对公开募捐信息与个人求助信息进行明确区分。
第二类是以筹款为主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例如,在获得民政部指定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资质之前的水滴筹,其营业务即包括为困难个人发起求助性筹款提供网络平台和空间。由于,此类平台提供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是规模化、多次重复且具备专门运营团队的,因此,也应当对在其平台发布信息的基本真实性进行验证。
第三类是微博、微信等开放性的一般网络平台。对于此类平台而言,无论从合理性还是可行性而言,都很难要求相关网络运营商对用其平台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建议可以借鉴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避风港原则”,如果有相关主体提供切实证据表明相关信息发布人存在信息造假、骗捐或诈捐的情况,则应当及时删除筹款链接,并为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捐赠人追溯责任提供便利。
三
提升个人求助过程中各方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个人求助活动的法律规范,给监督求助人使用所获捐款带来诸多困难。为了保障个人的求助权且维护捐赠人的知情权,可以视情况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对接。
从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率角度而言,专门从事特定领域工作的慈善组织也通常具备本领域的专业储备和丰富经验,如大病救助领域的慈善组织,往往在提供救治信息、匹配合适的医疗资源和降低治疗费用方面具有累积优势。从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而言,引导个人求助和慈善组织对接,可以预防因慈善资源不当聚集到某个求助人而引发信任危机情况的出现。慈善组织可以在合理分配慈善资源的同时,监督管理慈善资金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以维护公众对于慈善行业的信任。
不过,如果捐赠人仍然希望直接捐赠给个人,则有必要通过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来避免在后续善款使用等环节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具体包括在直接向求助人捐赠的过程中,可以明确说明捐赠的用途,是专门用于求助事项专项使用,还是支持这个家庭而不对款项的具体用途进行限定;是仅赠与给求助的个人还是可用于帮助处于类似困境的其他人群。在信息公开方面,是否希望受赠人向在某个时间或接收请求的情况下公开善款使用的去向。如果此类信息在捐赠时能够更为清楚进行意思表示,那么后续在对受赠人进行监督时就有更清晰的依据。
对于求助人来说,立法执法部门以及专业机构和媒体也应当通过公众宣传、筹款平台主动提示等多方面来提升求助人合法合规意识;使求助人理解善款进入个人账户后并不意味着就能够随意使用,而是需要符合求助人发布求助信息时向捐款人宣称的使用目的,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此外,上文提到的筹款平台,也应当充分地进行风险提示,可以通过技术的手段,在求助人发布信息前、捐赠人捐款前,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存在风险和推荐做法的提示,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审慎管理。
总体而言,个人求助筹款的开展,是社会公众进行互帮互助精神的体现,降低诈捐骗捐事件发生的比例,促使求助人诚信有效地使用善款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健全,也需要整个社会诚实信用和规则意识的提升。
1“小凤雅”事件真相出来了 谁该反思?反思什么?,央视新闻客户端
http://www.cankaoxiaoxi.com/society/20180527/2274375.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15日。
2参见王振耀主编:《慈善规范实务指南》,言实出版社2017年版。
本文作者:叶萌 黄浠鸣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慈善研究中心 高级分析员
统筹: 江涛 王阳
责编: 陈科名
本文源自: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慈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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