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孩子”背后的法律难题

原标题:“藏孩子”背后的法律难题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婚姻家庭里的事情不仅是纯粹的财产利益。在现代离婚诉讼中,围绕孩子所产生的问题的处理难度绝对不亚于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护不只是夫妻两人的事情,还涉及到双方背后的两个家庭,因此经常出现两家之间对孩子的争夺,一系列的法律难题随之产生。

夫妻离婚往往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有时还会出现“抢孩子”甚至“藏孩子”的情形,即使通过诉讼获得抚养孩子的权利,也可能因为对方把孩子藏起来而无法实现。婚姻关系解除后,当原夫妻之间一方因故死亡,代际之间抢夺孩子的事情也时常发生,即使法院判决在世的父亲或母亲拥有监护权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拒不履行也造成很大的难题。从抚养孩子的实际效果来看,在世的父亲或母亲即使拥有监护权,也会变为“实质上”被剥夺监护权,进而据此不承担抚养义务,随着就会有一系列的诉讼出现,事情发展到最后不仅会导致争讼旷日持久,也会对孩子造成难以弥补的不良影响。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法律规定显得过于简单或者未能及时更新,更重要的是人们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背后的共识也尚未形成。

“藏孩子”会导致拥有监护权或抚养权的一方无法实现权利,那么事关监护权或抚养权的强制执行到底怎么办?理论与实践说法不一,有人认为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不属于受案范围,有人认为此类案件的执行只能依靠说理和当事人的配合,无法强制。这些理由的背后都认为不能强制执行未成年人,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核心在于强制执行的对象不是孩子,而是被执行人将孩子交给合法监护人或抚养人的相关行为。拒不履行判决时,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排除妨碍的强制措施。

“藏孩子”的正当性主张能否来源于隔代抚养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否存在前提条件?在我们国家,隔代抚养的事实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国婚姻法对于隔代抚养进行规定,并设置了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另一个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具有负担能力。这个规定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权顺位有了明确规定,即使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不能因为日常的抚养而剥夺父母一方的抚养权。这个规定也存在问题,当父母一方不适合享有抚养权时,诸如虐待和性侵,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能否顺位享有抚养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上述的事例中,监护权和抚养权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在世的父亲或母亲因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藏孩子”行为,实际上被剥夺对孩子的监护权,因此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这种做法显然不对,一方面,即使实际效果上因孩子被藏而无法与孩子共同生活,丧失了监护权行使的可能,但在法律层面依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一旦孩子在外“闯祸”,在世父母仍然须代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必须积极承担抚养义务。另一方面,在承担抚养义务的方式方面,一种是直接抚养,还有一种是支付金钱的间接抚养。对于前者而言,因为对孩子具有实质的看护,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孩子成长,监护权与抚养权也在实际效果上实现了吻合。对于后者,是无奈之举,但至少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孩子的客观生长环境是良好的,即使此时监护权和抚养权看似是分离的。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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