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简要梳理分析了涉及代币发行的区块链项目包括发行主体、代币性质、募集方式、相关环节以及社区运行方面的法律风险要点。
[Abstract] There is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district chain projects involving the issuance of tokens, including the subject of the issue, the nature of the tokens, the way of recruitment, the relevant links and the legal risk points of the community operation.
我们这里所说的区块链项目是指需要发行数字代币的项目,因此这里探讨的是与代币发行有关的风险防控要点。
要点一,发行主体
关于主体资格
数字代币发行本身并没有发行主体方面的限制,包括合伙企业、公司、个人,还是其他如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只要拥有创造代币(包括商业与技术两个方面)的能力,原则上就可以在区块链上通过发行代币。
关于主体形式
大部分情况是非盈利机构,根据法律性质不同包括基金会、CLG(公共担保公司)、信托、社团组织等。
基金会是迄今为止代币发行最常见的设置,其中最著名的代币发行项目例如,以太坊通过设立在瑞士楚格的基金会作为代币发行实体。
请注意带有Foundation字眼的实体不一定是“基金会”。在瑞士的法律体系下,是有“基金会(Stiftung)”这个概念。但是在新加坡就没有,而是通过CLG形式体现。其它离岸中心例如开曼群岛也可以成立非盈利机构。
关于主体注册地
发行实体应该在哪里注册成立?瑞士,新加坡,开曼群岛等。
关于运营实体
大多数数字货币发行是通过一家独立的发行实体和经营实体运营的。例如以太坊通过在瑞士楚格成立的非营利机构Ethereum Foundation(以太坊基金会)来发行及管理,但经营实体是N个有限责任公司,例如Ethereum Switzerland GmbH。
要点二,代币性质
为确定代币的法律性质,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问题一:项目是否能够偿还投资?
答:如果项目将无法回馈投资者,那么你可以考虑接受捐款,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像以太坊一样发行一个实用代币来使用你建立的服务。
问题二,项目是否的确需要通过公开募集资金来达到你的融资目标?项目是否的确需要通过代币或者应用程序币来运行?
答:确保项目代币有真正的需要。对于要发行的数字代币必须有存在必要性的合理解释。代币真的有存在的必要性吗?它是如何使用的?该项目真的需要拥有自己的代币么,是否可以通过另外一种相对成熟的代币?
问题三,项目发行的代币给投资者带来的是什么?
答:代币是储存在区块链上的无形资产。代币持有人享有智能合约和其他相关文件如项目文件或白皮书中规定的一系列权利(也包括责任)。
【代币内在法律性质各有不同】首要问题就是确定你想要发行的代币类型。根据不同底层资产类型的结构或者说性质,可知你需要遵守的法规,也就是你的现金流以及对于你公司愿意/能够提供给投资者的回报的一般条款。
【代币有可能是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有权享有风险业务的利润,或如果代币赋予对代币发行人(或其他股份)享有某种实益权益,则ICO可构成证券发行。如果是这种情况,则很可能要适用有关证券与发行的法律。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代币的价值取决于其他资产(如金属或货币(包括数字货币),或代币被用作投资),则其可属于金融产品,并可能适用有关发行和投资金融产品的法律。
【代币最好不是股权】发行方需要避免给数字代币购买者任何迹象:其购买的是这个项目的未来权益(Equity)分成。也就是说代币购买者不是股东。那么非股份的实体,即非营利机构就是很好的选择。
【代币应该是得到未来项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发行方大体上通过向特定的“社区”发行自己的数字代币,募集用于建设、开发、实施项目所需要的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或以太币)。对于社区内数字代币持有人来说,其持有的数字代币是他们得到“未来项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新加坡金管局认为,数字货币是其持有者接受利益或履行特定功能的基于密码学工具。
要点三,募集方式
关于募集地区
如项目方将从美国的投资者手里获得投资,那么美国的法律就适用于从该管辖区筹集的资金;如果从中国大陆投资者手里获得投资,那么中国大陆的法律就适用于从该管辖区筹集的资金。应该努力找出项目方目标投资者所在的地区,而不是在全世界到处筹集资金,这样的效率会很低。
应该确保不被相应司法管辖区被认定为证券。包括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的证券法、税法、反洗钱/KYC(了解你的客户)、商品法,一般欺诈和侵权以及更多法律领域。特别是不论在哪里发行代币,都要确保你在做数字代币销售时,不被监管认为属于“证券类”,否则要么停止,要么就要按照各国证券法的规定行事。
关于公开发行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内有不同的豁免权。我们假设发行者是一家设立在欧盟内的实体。公开发行的原型是IPO,其中通过承销商(underwriter)计算的固定价格,或者通过类似谷歌的公开IPO的拍卖机制来实现估值。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必须向相关监管机构注册,另外,公司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这听起来比写起来要有趣得多。
关于私募
另一种选择是私募投资,这意味着项目投资报价不能向公众开放,而只能开放给特定的一组成员,就像一些正在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的确有一些向散客投资者募集部分投资的豁免权的存在,但对于大于100万小于1000万的投资,目前除了从有资信投资人手上筹资资金外,其他来源都还处于真空状态。私人配售的一个好处在于,从有资信投资人手上募集的资金通常不需要向监管机构注册发行。
关于众筹
虽然可以通过发行代币募集项目资金,但不一定需要由公司发行(甚至不一定需要由法律实体发行)。早期的ICO实际上就被称为“大众销售”。与通过众筹为某项产品募集资金一样,ICO投资者可购买(通常)处于测试或在建阶段的项目或风险业务的相关权利。主要是一种未来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利。
在我国,预售+产品回报模式的众筹项目可归类为预售合同法律关系,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若出现违约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向出资者返还预付款及利息,以及按第55条规定,向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处以罚金,罚金为产品单价的三倍或500元取较大值。
产品众筹平台大多采用"预售"形式进行众筹。在预售的过程中,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订立的是商品购买合同,而支持者向项目发起人的资金支付可以约定发生在项目上线之后--即先有项目后有众筹行为,并未形成资金池,也就避开了非法集资的嫌疑。同时以"预售"形式形成的商品购买合同受《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要点四,相关问题
必须牢记,尽管关于ICO及其代币的分类及规定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仍未充分检验或予以明确,一般可以根据其法律结构及事实(不仅仅是名称)依照现有法规来评估代币。此外,即使代币发行人实际上在某个司法管辖区经营业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仍可以适用于ICO、代币、代币持有人、代币发行人、代币钱包或代币交换。这全部取决于事实 – 且如其他产品一样,管辖范围必须予以考虑。与ICO有关的任何项目亦应予以分析。随着ICO进一步普及,以及代币的购买群体和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当前法律适用可能会有新的认识,并可能制定新法规。我们认为会与数字货币法规同时制定,因为这两个概念是密切联系的。
另外,法律的适用中,普通合同原则、消费者保护法律、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以及(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跨境管制均可以在发行、购买、出售或买卖代币时适用。
要点五,社区运行
在任何国家,欺诈和价格操纵,如果在中国是通过“传销”形式发展所谓“社区成员”都可能会触犯法律。很多项目在最初发展时可能会通过邀请获奖励等类似“传销”手段,在进行市值管理时可能涉嫌欺诈和价格操纵,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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