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黄淑芬”被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量刑是否过轻?

6月27日上午,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黄淑芬当庭表示将上诉。

这个事件也是去年的特大热点了,受害人的儿子赵勇将相关视频及音频录音发到微博之后,黄淑芬迅速遭到广大网友的口诛笔伐,而且通过视频显示,其行为完全是典型的老赖行为,整个事件的经过2015年10月6日,赵勇的父亲被黄淑芬开车撞成重伤。2017年6月,法院判决肇事者黄淑芬赔偿86万元,但是其一直以“正在筹钱”为由,屡屡不履行其支付义务,但是根据赵勇提供的信息显示,黄淑芬在事发后立即以其女儿的名义购买轿车,转移财产,其行为被广大网友称为“教科书式老赖”。赵勇一家目前仅获得9万余元赔偿。

2017年12月1日,住院治疗超过一年半的赵勇父亲去世。法医病理鉴定书显示,赵勇父亲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自此之后,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其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立案。直到今年6月27日,法院对其交通肇事罪案件当庭宣判,被告黄淑芬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我们现在可以来简单分析一下这个案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有最高法针对此项罪名专门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根据法医病理鉴定书显示,赵勇父亲的死亡与黄淑芬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黄淑芬交通肇事致使一人死亡,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现在法院判决8个月,个人认为该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

刑法所规定的刑期是一个期间,三年以下,法院具体判决时要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程度等因素,本案中,被告黄淑芬的行为完全没有悔罪表现,而且至今没有完全支付赔偿金,又以种种理由推脱,根据其表现来看,法院应当从重处罚,才能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给被害人以宽慰。

还有一点,就是被告人黄淑芬至今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仍然拖欠赵勇赔偿款几十万元,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受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对黄淑芬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样的话,可能最后会数罪并罚,刑期也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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