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加班狗“加班工资真的你拿够了吗?没拿够怎么办?

作为”加班狗“加班工资真的你拿够了吗?没拿够怎么办?

职场案例分享

黄某于2013年7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期间,黄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某餐饮公司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黄某才知道所拿到的“加班费”是不合理的,回想在公司每天辛辛苦苦上班,却拿不到本来应得的报酬,内心感到十分气愤,因此黄某找到职场保,并通过职场保的帮助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知识点: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1、工作日加班1.5倍,在正常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安排员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比如,如果小李平均日工资在200元,小时工资标准就是25元,从早九点工作到晚十点,加班了5小时,加班工资应该有187.5元,也就是说日工资总共应有387.5元。

2、休息日加班2倍,有的因为单位工作性质,周末上班但可以安排调休(从周一到周五选两天休息)的,不算是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的,则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报酬。比如,小李公司若安排小李在休息日按8小时制加班,则应支付400元/天的加班报酬。

3、节假日(年假日)加班3倍,一般情况下,法定节假日是不上班的,但有些单位性质(比如餐饮业、娱乐场所等)决定了假日无休。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要按照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报酬;另外,在员工申请的年假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又不能另行安排时间补休的,同样是以3倍工资支付加班报酬。

仲裁判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与黄某在劳动合同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所以裁决该公司以黄某的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向黄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涉及相关法律条例:

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搞截留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顺序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来确定。此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