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老赖”: 背后存在哪些法律的“无奈”?

——“教科书式老赖”,给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更高要求

文/马进彪

6月27日上午,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黄淑芬当庭表示将上诉。受害者的儿子赵勇表示,他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下一步要跟律师商量后决定。2015年10月6日,赵勇的父亲赵香斌被黄淑芬开车撞成重伤。2017年6月,法院判决肇事者黄淑芬赔偿86万元,其一直称“给你筹钱”,却未表现出履行判决诚意,甚至叫嚣“我是人品有问题,你在这儿说还有啥用?”“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由此,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新浪新闻6月27日)

对于赵勇一家人来说,从民事层面来讲,该拿到的赔偿无法拿到,从刑事层面来讲,肇事者仅仅被判了8个月,这样的结果,不仅赵勇一家人难以接受,其实社会广大民众也难以接受。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对法律抵赖的行为,从法律判决层面,已经有了明确的结果,但作为肇事者来说,却可以拒不履行判决,这对社会来说,会起到反面作用,而对那些意欲成为“老赖”的人,反倒看到了“教科书式老赖”的范本,这对法律的权威极为不利。而在这当中,存在着哪些法律也“无奈”的深层问题呢?

首先,赵勇一家人拿不到赔偿,表面上看仅是因为肇事者拒不履行判决,但背后的原因并不是这样的简单。因为这里面还有更复杂的法律关系,从唐山中院执行局公开材料可以看出,黄淑芬与其女刘明月共同生活,调查发现,登记在刘明月名下的房产一处,以刘明月名义于2014年7月、8月交纳该房定金和首付购房款17.8万余元,2015年12月3日,黄淑芬母女共同办理了该房的贷款手续,该房首付款和还贷款中均有黄淑芬的出资,遂依法查封。

由此可以看出,这处房产虽然已被依法查封,但在目前物权法规定的情况下,还难以成为法律上的赔偿资产,因为这处房产是以女儿刘明月名义办理的手续,虽然有黄淑芬的出资,但法定产权还应当属于女儿刘明月,这是目前法律规定条件下,难以更改的事实。

而最关键的是,购置这处房产的时间是2014年,而这起交通肇事是发生在2015年,法院判决肇事者黄淑芬赔偿86万元是在2017年,显然,购置这处房产的时间,既早于交通肇事时间,也早于法院判赔时间。

另一方面,刘明月名下的两辆轿车,一辆为2014年12月购买的上海大众POLO小型轿车(本案事故车辆),另一辆为2015年11月购买的东风悦达起亚KX3小型轿车,但目前未查到黄淑芬出资购买的证据。因此,如果从现行的物权相关法律关系来看,这处房产以及车辆也难以成为强制执行的赔偿物。

而一些网民认为,对刘明月名下的房产和车辆应当给予强制执行,但这在法律上存在更大的问题,几乎是不可能实现。因为黄淑芬虽然是刘明月的母亲,但在法律中不能存在“株连”的情形,即罚责不能转嫁的原则,不能因为母亲的责任,就连带限制或剥夺女儿应独立享有的法定权益。

因此,这起“教科书式老赖”案件,其实背后折射的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有机衔接问题,但这并不是修改其中的某一部法就能根本解决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总体立法上相互协调和有机避让的问题,而且也是总体立法上一直在研究的世界性难题,不仅中国存在这样的立法价值导向的冲突,国外的立法也同样存在这种问题。

但显然,这起“教科书式老赖”案件,一定要得到解决,因为它会影响到法治社会参照坐标的建立,其中,民众的满意度社会的良好反应,就是法律调整的终级方向。但如何调整才能即回应了民众的意愿诉求,又保证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平衡,这需要立法层面的智慧,和立法科学的再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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