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这些离婚的法律知识你永远也用不上,但是你应该知道

​ 离婚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又称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为离婚闹到法院,说明谈不拢,非得请法院居中来个裁断。本文主要讲的是诉讼离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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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去哪个法院起诉?(管辖权问题)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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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判决前法院会先进行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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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抚养权分配问题(孩子跟谁?)

根据《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分配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这是总体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哺乳期间(2周岁前)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孩子在10周岁以上的要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如果一方存在恶性传染病或者赌博、酗酒等恶习的,倾向于判给另一方。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另外,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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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一般指分割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配原则为:(一) 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二) 男女平等;(三)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四) 照顾无过错方;(五) 照顾付出较多方。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果无约定且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来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其中任何一个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损害赔偿。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2.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3.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

房产归属: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或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都属于个人财产无需分割;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子所有权归个人,但共同清偿贷款的部分可以分割(现金补偿)。

​五、不允许离婚的几种情况

1. 军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的话,是不可以离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些重大错误包括家暴、出轨等。

2. 哺乳期女性,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此处的情况是指,女子怀的孩子不是男方的)

3.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因此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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