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6月27日消息,上海三勇便利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处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违字〔2018〕0001号
当事人:上海三勇便利店
地 址:上海浦东河滨西路1901号
经我关调查:2018年2月28日,我关对当事人进行卫生监督,查看现场在售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抽查当事人相关的进货台账记录:现场未查到相关进货台账。2018年4月10日,我关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到:当事人对其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确认无误,并已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改。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卫生检查记录表、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㈢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对上海三勇便利店处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 六六 )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