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这一部关系亿万剁手党的法律,也吸引了法学界、电商届和普通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接下来,质量君就带你用两分钟,了解一下电子商务法草案中的7个焦点。
焦点一:啥时候才能出台
据媒体报道,草案在审议时被指尚存完善空间,有委员建议“再行审议,不急于通过”。
对此,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指出,《电子商务法》立法“宜粗不宜细”,定好大方向就应当“投放市场”来检验并迅速修订。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指出,《电子商务法》应该尽快通过,然后逐步完善。
焦点二:“零星”“小额”如何明确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而三审稿则新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个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出卖商品或者服务是民事活动,而且是“零星”“小额”,对社会影响力有限,所以网开一面。“但应明确界定‘零星’和‘小额’的概念。
贾路路表示,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是介于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一种形态,因此草案对此进行了灵活变通的规定。
焦点三:商家“推荐”需先取得同意
此次的审议稿中专门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贾路路认为,在尊重当事各方的自由意愿,平衡当事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使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精准的商业推广无可厚非。
但刘俊海认为,大数据来源于广大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平台未经同意不应提取。建议法律应规定向消费者定向推送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必须获得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不知情或者未同意就不能发送。
焦点四:平台审核责任如何界定
本次审议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未尽到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贾路路认为,本次送审稿细化了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加重了电商平台事先、事中的审查义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因此,电商平台今后要特别注意一下工作:第一,加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的事先审查;第二,利用抽检、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事中审查,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焦点五:微商也是电商
本次审议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就包括微商。
贾路路认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监管是商事法治的应有之义,将微商纳入监管是符合法理的。
而董毅智律师认为,将社交电商,尤其是微商这种模式放入监管范围,这是个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因为实际上微商现在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
焦点六:电商搭售如何规范
审议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选项。
贾路路认为,这其实是从法律上否定了商家这种投机取巧的销售模式。从法理上讲,默认勾选的达成的合同可能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或者不符合消费者真实意思的,其效力本来就是是存疑的。
焦点七:电商促销“二选一”如何监管
审议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贾路路认为,近年来,电子商务行业不正当竞争和市场垄断案件层出不穷,包括3月中旬至4月初上海的网约车补贴大战,4月9日和10日的无锡三大外卖平台的补贴大战并强制入驻商家站队“二选一”,还有2017年8月天天快递起诉京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等。这样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市场经营主体的营业自主权,同时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电商法将这样的行为进行规制,回应了电商行业的现实需求。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