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最火的词就是共享经济,共享经济下最火的词就是互联网+。在共享经济下用人模式是一种什么关系,争议很多,观点很多,有经济学人谈的,也有法律界人谈的,还有管理学谈的,无论怎么谈,总得回归到一个点上,就是什么叫共享经济,共享经济下的用人模式归结到什么考虑度上。
当个人通过某互联网平台将自己的时间以服务的方式交换出去时,必然是以劳动的方式来交换的。对于以劳动方式参与互联网下的共享经济,对于其提供劳动的行为,该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经营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及政策来看,判定劳动还是个体劳务,应当考虑劳动关系的核心,即是否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内持续、稳定、规律地提供劳动,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若个体劳动的提供属于偶然的行为,则无论其如何呈现,也不应当以劳动关系来判定。
如果根据我国《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个要件作为认定依据的话,那么对于P2P模式下的兼职行为就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以现有规定对创新性企业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则可能对其产生毁灭性的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不少人在网约车、外卖配送等平台从事全日制工作。从分享经济的定义出发,此类“全日制工作”与分享经济定义下的“利用零碎时间工作”属于两种概念。“在平台下全日制的工作,就不再是‘共享经济下的就业’,而是一种‘全日制工作+互联网’的形式。
对于这种情况,此类新型劳动关系的确立,既需要借助灵活性发挥就业效应,又需要稳定性维护和谐目标。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一方面根据新型劳动关系,分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劳务派遣法》《兼职就业保护法》;另一方面,根据互联网时代的劳动特征,在劳动标准方面,对薪酬构建、劳动时间以及休息权予以规范,比如《工资立法》《工时立法》等。
案例1:
上海司机张某利用网约车平台的漏洞,通过刷单等手段,不当得利6万余元。该网约车平台向当地刑侦支队报案,最终张某以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重要构成要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案例2:
北京大兴区网约车平台司机杨某,通过网约车平台漏洞,通过刷单的手段不当获利1万余元。网约车平台向大兴区刑侦支队报案,经过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执行。
这个案件较上个案件不同的是,同样是刷单,但后者被判的是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司机杨某和该网约车平台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那么,同样都是利用网约车刷单不当获利,因为劳动关系不同,最终定刑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现在的网约车,如神州租车、滴滴专车 、首汽约车等,存在2种出让劳动力的形式:
1、劳动关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真正建立劳动关系,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为司机缴纳社保,司机和网约车平台之间是隶属的关系,司机服从于平台的管理,遵守网约车平台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司机对第三方造成伤害,平台负有赔偿责任。
2、合作关系:网约车平台仅仅起到平台或中介的作用,通过平台向出让劳动力的司机提供约车信息来源,并收取信息费。而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对第三方造成上海,平台没有赔偿责任。
空姐滴滴顺风车遇害案中,空姐搭乘的是顺风车,而滴滴仅仅起到平台中介的作用,为司机提供乘客约车信息,从而收取信息费用,和司机之间是合作关系,没有赔偿义务。
关于作者
杨举老师
微蜂网人力资源大咖思维哥张锐老师特邀讲师,现任香港某国际集团行政副总裁,资深企业用工风险专家。从业十余年来,累计处理千余起劳动争议及企业维权案件。挽回企业损失逾两千万元。擅长领域:企业劳动关系体系构架,劳动争议诉讼实务处理,企业维权案件实操。
本文编辑:贵妃最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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