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月额外给您支付1000元,不给您上社保,您愿意吗?

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应当于一个月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免除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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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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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如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向劳动者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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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协议约定,每月额外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收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逃避法律责任。那么,如果您的工作单位每月额外给您多支付1000元,不给您缴纳社会保险,您愿意吗?为什么?欢迎在留言区说出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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