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里打警察,仅仅治安拘留五天?这个新闻看不懂!

6月28日的时候,包头日报社全媒体发布了这么一条新闻,标题是《两名男子辱骂、殴打民警被依法行政拘留》。看了新闻的内容之后,第一个感觉就是没整明白这到底是怎么个情况。

我们先看看新闻内容,以下内容来自“包头日报社全媒体”:

6月26日凌晨2时许,冯某、田某等5人来到纺织道派出所,提出要见因殴打他人被带回派出所的违法行为人。值班人员告知几人,他们要见的朋友因涉嫌殴打他人正在接受调查,现在不能与他人见面。在值班人员解释告知过程中,浑身酒气的冯某、田某二人不听劝阻多次强行闯入办案区,值班人员对二人进行劝离过程中,冯某、田某长时间大声辱骂、暴力推搡、撕扯,并将一名民警的警号撕扯下来,将另一名民警的手臂打伤,并把其手机打落在地。鉴于冯某、田某酒后滋事不听劝阻,纺织道派出所民警强行将二人控制并约束。

为保证执法主体的公正性,派出所责成盛振宏警务组处理此案,经询问,二人对不听劝阻,强闯办案区,辱骂、撕扯、殴打派出所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派出所办公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批,纺织道派出所依法对冯某、田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目前,冯某、田某二人已顺利投所执行。

为什么说没整明白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再看看新闻的内容:

其中有几点信息,结合最后的处罚,让人看了感觉很是迷惘:

1、冯某、田某二人不听劝阻多次强行闯入办案区,

2、值班人员对二人进行劝离过程中,冯某、田某长时间大声辱骂、暴力推搡、撕扯,

3、将一名民警的警号撕扯下来,将另一名民警的手臂打伤,并把其手机打落在地,

4、二人对不听劝阻,强闯办案区,辱骂、撕扯、殴打派出所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派出所办公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5、冯某、田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按照新闻中所说,这两人强闯办案区,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扰乱办公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那么对该二人进行劝阻的人民警察,此时属于正在执行职务,冯某、田某二人的行为还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

随着事态的发展,二人不听劝阻将民警警号撕下且将另一名民警手臂打伤。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打伤民警手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此时二人的行为就已经转化为刑事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已将民警打伤,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该刑事拘留的二人,为何降格处理行政拘留了呢?

即使不按刑事处罚,依照行政处罚给二人予以行政拘留,按照新闻中“二人对不听劝阻,强闯办案区,辱骂、撕扯、殴打派出所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派出所办公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这一说法。那这二人也不止一项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呐,怎么就仅仅裁决行政拘留五天呢?

新闻中没有讲明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不是民警的话,那么这就是三种违法行为,分别是扰乱办公秩序、殴打他人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如果被打的工作人员也是人民警察的话,那就是扰乱办公秩序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两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这二人哪怕是按照两项违法行为来裁决,在派出所里打警察的这二人,也不可能是仅仅行政拘留五天。

所以这新闻呐,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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