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不可亵渎,阻碍执法必遭严惩!近日,桂林市灌阳县一猪肉摊老板因对城管执法不满,拿出菜刀阻碍执法,结果难逃牢狱之灾。
6月29日下午5时许,灌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综合执法局报称:该局在大市场滨江路与共和路岔路口附近对一占道经营的猪肉摊点进行劝阻时,遭猪肉摊老板持刀威胁。
接警后,城关派出所依法将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胡某发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胡某发当日在大市场滨江路与共和路岔路口附近的人行道上占道经营猪肉,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其不听从,反而采取语言、持刀威胁等方式阻碍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执法。
目前,违法行为人胡某发因阻碍执行职务,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日。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平安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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