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眼|这东西也偷?5个月还偷了343个!被告人获刑,该!
不足5个月,343个雨水篦子不翼而飞!济南四男子以身试法,自酿苦果。
近日,济南高新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对董某、田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参与销赃收购的孙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处罚金8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
自2017年2月中下旬至2017年7月10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村街道办事处25号路、26号路、巨野河办事处30号路、33号路等处的雨水篦子不翼而飞,路边露出的1米多的深坑,给路上的行人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你说说,一旦这雨水篦子丢失,泥土杂物很容易堵塞排水不说,还会危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
2017年8月,董某等4名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归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董某等四人交叉结伙,趁无人之机,先后八次盗窃道路上正在使用中的雨水篦子343个,并将上述雨水篦子分别销赃给被告人孙某、刘某。经鉴定,被盗雨水篦子价值共计人民币27440元。
2018年5月8日,济南高新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公诉机关指控,董某、田某、李某、张某破坏交通设施、刘某、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董某、田某、李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通行的道路上的雨水篦子,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2018年5月16日,济南高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依法没收撬棍、三轮车等作案工具。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董某等4名被告人盗窃雨水篦子,给路上行人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已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
盗窃雨篦子看似仅仅是盗窃财物,但却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因此,在本案中,其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起刑点要比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刑点高很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刑罚则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触犯哪种刑法罪名,都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 通讯员 侯现民 王珊珊)
(壹点号: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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