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沈晚报7月2日消息,近日,大连一名女子将某医院告上法院,称自己的丈夫于某患上肝癌在该医院做手术,结果手术期间专家还没做完手术就离开,并称丈夫于某的去世与此有很大关系,同时于某妻子还指出了该医院存在修改其病历的行为。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医院负有责任并判决涉事医院赔偿99万。
2017年4月,大连市民于某被诊断出早期肝癌,并到大连某医院肝胆外科住院,等待外地肝胆外科专家教学手术。术后于某出现急性肝、肾损伤,并于2017年5月离世,殁年61岁。于某的妻子和女儿一纸告书将大连某医院诉至法院。
于某的妻子2011年在该医院退休。面对现在的院领导和昔日的同事朋友,她的心情非常既复杂、又难受。她认为,外地专家在术前没对患者做必要的针对性检查,没有查体、没见患者,没阅病志,没有术前讨论,没进行术前疾病正确评估及手术详细告知,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匆忙行肝癌切除术,而且手术尚未结束,专家便离开手术台去赶飞机,导致于某术后认症处理不及时,救治不当,治疗无效死亡。
另外,于某的妻子提出,于某在医院的电子病志资料被修改了,不具真实性。于某的电子病历数据库文件共47个,其中有23个文件是在2017年5月以后修改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从鉴定检验所见及结果显示,于某死亡电子病历状态为书写状态,医院仍在编辑、修改、伪造、篡改病历状态中。根据国卫办《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关于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使用、封存等都有相应的规定,然而从病人死亡至电子病历鉴定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电子病历没有归档封存,仍处于开放状态,证明该病历伪造篡改事实成立。
于某的妻子和女儿作为两名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讼请求,以抚慰亲人刻骨铭心的楚痛。
对此,医院认为专家不存在擅自离开的情况。术前的评估、术式的告知是充分的,还在术前讨论时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手术由外地专家与院方医生共同完成。专家亲自主刀行肝癌切除,缝合肝脏手术创面,检查有无出血,置放引流,手术过程顺利,专家又亲自向患者家属展示讲解切取的标本后才离开。专家的诊治流程完全符合诊疗技术规范,不存在擅自离开。
而对于其中的病历,更是成为该案的一个争论焦点。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确认,患者于某手术当日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外存在修改,不具有真实性。而对于该鉴定意见,医院没有足以推翻的证据和理由。法院依法认定其证明力。因病历存在不真实的情形,致使被告的医疗行为与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涉事医院赔付99万元,原告主张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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