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须知:“三期”女员工产假待遇有别,工资究竟该如何算

众所周知,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有的地区还有晚婚假、晚育假等,并且有的福利比较好的地区和公司还可以享受产假期间的特别待遇,如产检费、接生费、住院费等相关保险待遇。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就是女员工如果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那它的产假应不应该修?产假工资应不应该支付?其他“三期女员工”享受的政策是否有权享受呢?

首先,HR要了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类别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重要有两个类别,即未婚生子和已婚夫妻违法生育二胎两种情况。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第二种情况一般不再作为重要考虑。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产假,只要怀孕和生育是事实,公司都必须无条件地比准执行。

区分休产假和享受产假待遇的不同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政策的员工,可以无条件地享受98天的产假,但依产假待遇确是不同的。我国法律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可以休产假但不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初此之外,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等。总之不享受“三期”员工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一切费用自理。此外该“三期”女员工的产假公司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安病假进行处理,发放工资。

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针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这个问题也要具体分析处理。从司法层面来看,不同的行政区域,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所不同。比如北京市,即便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规章制度的行为,也不能以此为由解聘“三期”女员工,法院极有可能认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规定中“三期”女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禁止性规定,而其解聘行为也会被判为无效,并判定用人企业是违法辞退。但是在广东省,依照其地方条例规定:如果民主程序明确规定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聘“三期”女员工,并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针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三期”女员工,用人单位慎重处理。结合相关地方法规没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把相关法律条文吃透,不要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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